即便在现代社会,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也是一个不容易处理的问题。1997年俄罗斯颁布的《宗教团体与良知自由法》,在第4条“国家和宗教组织”中,对于宗教组织的职能予以了明确界定,其中既有保护性条款,也有限制性条款,其中有个宗教组织不得履行国家政府职能的规定,值得认真研习。
对于宗教组织的保护,该法有许多明文规定。例如,政府不能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根据宗教组织同国家分离的宪法原则,宗教组织得“依照自己特殊的教阶和机构体制建立并从事自己的活动,按照自身的规定选拔、任命和撤换自己的人员”。也就是说,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如宗教活动、人员安排等,都由宗教组织自行安排。对于谁出任教会的主教、谁担任协会的主席或理事等,政府不能越俎代庖,也不必为此殚精竭虑。又如,宗教信徒可以参加国家政治事务:“宗教组织同国家的分离并不限制宗教组织成员的权利,他们同其他公民权利平等,可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参加国家政权机构和地方自治管理机构的选举、参加政党、政治运动和其它社会团体的活动。”很多政治活动,宗教组织不能直接参加,但宗教信徒与其他公民一样,具有平等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权利。
与此同时,俄罗斯的《宗教团体与良知自由法》对宗教组织的职能也有一些明确的限制,如宗教组织“不能参加国家政权机构和地方自治管理机构的选举”,宗教组织“不能参加政党和政治运动的活动,不向这些组织和活动提供物质和其它帮助”等。在这些限制性条款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条,是“国家不责成宗教组织履行国家政权机构、其它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管理机构的职能”。
宗教组织履行一定的国家职能,这在具有国教传统的国家,以及在宗教寡头垄断的国家,都不鲜见。例如在北欧一些具有国教传统的国家,居民死亡之后,都要到教堂处理后事,教堂因此具有了人口统计的功能,由教会统计出的国民死亡人数,就是官方数据。
另外较为常见的是,在由几种政府许可的宗教垄断宗教市场,也就是宗教寡头市场的格局下,得到政府许可的宗教组织往往也要承担一些国家职能,特别是与宗教事务相关的国家职能。其中比较常见的一项职能,就是宗教团体的认定与登记。在这种模式下,一家寺庙或者教会,如要获得政府的合法登记,首先必须加入政府许可的宗教组织。在由宗教组织对该寺庙或教会予以资格审定后,该寺庙或教会才有资格向政府机构申请合法登记,以冀成为合法的宗教团体。这样,具有审核资格的宗教组织,就履行了一定的国家职能,具有半国家机构的性质。
俄罗斯宗教法对宗教组织此类职能的限制,避免了因此而可能升起的弊端。一者,宗教组织履行政府职能,模糊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将政府的一部分职权给了宗教组织,削弱了政府对社会事务的控制力;政府有时候还不得不讨好垄断性的宗教组织,或者要用很大的行政成本,控制宗教组织;这有可能使宗教组织成为异化于政府的机构,甚至尾大不掉;二,垄断性的宗教组织很容易对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赏同罚异;在宗教问题上,一般说来,宗教组织较政府具有更多的倾向性,宗教组织在行使审核权时,很容易倾向于与本组织关系好的团体,破坏宗教平等原则,伤及宗教多元;而在现代社会,宗教多元是应对宗教垄断与独大的核心;三者,垄断性宗教组织很容易在行使审核权中寻租,也就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滋生官僚主义,损害宗教组织与政府的声誉。
俄罗斯的《宗教团体与良知自由法》一方面对宗教组织的职能予以保障,另一方面也明文禁止其履行政府职能,较好地体现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对于俄罗斯社会的现代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