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情不入时人眼的个人空间
声明:本人从不删除任何评论

克林顿从朝鲜带走两个记者,引起世界舆论哗然,因为这件事太出乎人们的意料。 克林顿只是一只白手套,因为前总统的身份,因此可以成为一只白手套。这个人选也是精心挑选的,和克林顿的个人意志无关,他只是受命跑一趟腿而已。这种露脸的事谁不愿意做? 这一切都取决于金正日的意志,他想放人就放人,两记者是否触犯了朝鲜的法律变得不重要了。领袖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朝鲜人民的悲哀之处。 假如,两记者的确触犯了朝鲜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在他国看来...

查看全文>> 分享 浏览(133) 评论(0)

可以这样编辑吗?

发表于 2009-06-18

凤凰博报的今日声音编辑了秦建中的文章如下: “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副局长对记者的质问明白无误的告诉我们,党和群众是水火不相容的,二者必选其一。 —秦建中 可是,看秦建中的原文是:“副局长对记者的质问却明白无误的告诉我们,在一些党员干部的心目中,党和群众是水火不相容的,记者要么替党说话,要么替老百姓说话,二者必选其一。” 这有“一些”和没有“一些”,在意思上差很多吧。且不管这“一些”的数量,即使是“大多数”,...

查看全文>> 分享 浏览(308) 评论(0)

今天真解气

发表于 2009-03-04

今天,看到《环球时报》版首的新闻,第一反应就是解气,一抒胸中郁闷之气。看了许多爱国主义还是流氓行为的争论,颇觉无聊。理它呢,我的第一反应是开心就足矣,谢谢蔡铭超先生,让我一天有了好心情。

查看全文>> 分享 浏览(631) 评论(0)

总有人要去考证《红楼梦》的作者是谁,但往往忘了考证的目的是什么。 《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这是毫无疑问的,现在有些人怀疑《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其本质是怀疑胡适提出的曹雪芹是江宁织造曹寅后人的这个“假设”。而这种怀疑是有理由的,因为曹家的族谱上没有曹雪芹的名字。 所以,问题是作者曹雪芹是谁?是敦敏敦诚兄弟认识的那个曹雪芹吗?是张宜泉诗下的那个“芹溪”或“芹圃”吗?假如怀疑这些考证,那么可以回到原点,原点就是我们对《红...

查看全文>> 分享 浏览(4823) 评论(19)

政治真的要这样无聊吗?

发表于 2008-12-31

中评社台北12月30日电/中央社报道,遭外界质疑有“双重国籍”的国民党籍“立委”李庆安晚间发布声明表示,虽然她的国籍问题尚由美国国务院审查中,但为不忍国民党受此事牵连,她从即日起退出中国国民党。 李庆安错了吗?从高道德角度来看,她错了。也许她不诚实,也许她真的以为是自动放弃了,又如何呢?据说她的能力很强,风评也不错,是一位好立委,能为选民服务的好立委。退一万步说,她没有以权谋私,民进党有多少立委还背着弊案官司呢!蔡煌琅,高志鹏等等。只...

查看全文>> 分享 浏览(816) 评论(1)

法律不外乎常识?

发表于 2008-12-16

法律不外乎常识,这是名嘴杨宪宏常说的一句话。以前不以为意,总是认为自己不是学法律,对于法律的见解总是要听专家的解释,不敢胡乱发表意见。可是经过释放陈水扁这个新闻事件以及拍卖吴冠中假画的判决,我要呼吁:让法律合乎常识。 12月15日上午,受到收藏界、拍卖界广泛关注的,因花230万巨款购买吴冠中画作《池塘》引发的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

查看全文>> 分享 浏览(803) 评论(0)

讲文明

发表于 2008-12-15

胡同台妹曾有篇文章是批评大陆不文明现象的,是从手机通话旁若无人超大声这个现象说起的,还提到其他什么不文明现象,现在记不清了,在另一篇去国家大戏院看戏的文章里,也有批评。这些不文明现象的确是要改的,可能因为司空见惯习以为常,我不是很痛恨这些行为,早年坐火车时有切身体会,假如列车员勤快扫地,那么乘客也会收敛自己乱扔果皮的行为,烟民也会自觉到车厢交接处过烟瘾,假如列车员只有到站才露面,那车厢里肯定狼籍不堪,所以,有些文明习惯不需要苦...

查看全文>> 分享 浏览(784) 评论(3)

释放陈水扁

发表于 2008-12-14

1,在不羁押的理由里为什么不说人.权?除了第一条,其他都很牵强; 2,陈水扁在侦察阶段被羁押了32天,现在是第一波侦结,到了审判阶段,串证的理由消失,自然有可能被释放,但是也有法官将选择不放,比如审判叶盛茂的法官; 3,释放陈水扁引起了轩然大波,从社会效益上看是错误的,难道司法可以不顾社会因素,超然独立吗?在中国,老百姓最厌恶的是贪官,释放陈水扁能给大陆司法上什么课? 4,其实,释放陈水扁使台湾的所谓真正作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破功,人们看到的是...

查看全文>> 分享 浏览(733) 评论(1)

起诉陈水扁

发表于 2008-12-13

起诉陈水扁了,刘益宏可以松口气,将来还是可以上电视的。 是否具体求刑,我同意刘益宏的意见。其实,这只是名和实之别,这份起诉书虽没有求刑无期徒刑,但是,由于罪不致死,所以最严厉之刑实为无期徒刑。 求刑只是态度,最终还是要由法院裁定,具体求刑就显得有点多余,感觉有点象是做买卖的开价,然后让辩护律师还价。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既然判决是法院的事,那么,检察院还是专注于证据的收集,不必在刑期上操心,人家法院也是学法律的。 此外,检调是行政单位还是...

查看全文>> 分享 浏览(746) 评论(1)

剥夺政治权利和褫夺公权

发表于 2008-12-05

央视在报道台北地院一审重判叶盛茂的新闻时,用“剥夺政治权利”来代替“褫夺公权”,也许是为了照顾大陆的观众文化水平,毕竟在大陆,“褫”已经成了生僻字。问题是,“政治权利”和“公权”是一样的概念吗?我不是学法律的,但直觉告诉我,应该有不同。 查维基百科: 褫夺公权或禠夺公权[1],为中华民国刑法从刑之一,按照中华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褫夺公权之内容,“褫夺公权者,褫夺左列资格:为公务员之资格、公职候选人之资格、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查看全文>> 分享 浏览(893) 评论(0)

关于博主

高情不入时人眼

欢迎您来到我的凤凰博客,请留下您宝贵的意见。

加为好友

给博主留言    查看留言

文章列表

文章分类

凤凰好友

统计

  • 博文(138) 评论(1439)
  • 总访问(1070813)
  • 建立时间:2007-12-23
  • 最后登录:200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