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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4 9:59:23 编辑 删除
田X武和田X志系父子关系,两按份共有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中路一巷17号房屋一栋,房屋产权证所有人登记为田X武和田X志,份额各占50%。其中,田X武之50%份额系(婚后所建),和黄X姣(妻)共同共有。2008年元月27日田X武同第三人唐某、秦某签订一份《卖房屋的协议书》,擅自(私下)将上述房产处分给唐某、秦某(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整个过程田X武、黄X姣毫不知情。一、二审法院视法律予不顾以“默认、善意取得、表见代理”为由竟然认定合同有效。...
柯官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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