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因的博客
民主法治,从争取每一项权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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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7 18:03:52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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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2011年秋季学期今天正式开学了。我代表中央党校校委,向全体学员表示热烈欢迎。同志们放下繁忙的工作来到中央党校,主要任务是学习。重点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时还要学习做好工作需要的其他知识,包括历史知识。今天,我主要就领导干部要读点历史谈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交流。一、学习和总结历史,借鉴和运用历史经验,是我们党一贯重视并倡导的做好领导工作一个重要的思想和方法  历史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形成、发展及其盛衰兴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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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7 0:25:48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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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中最惨烈的十大武斗事件及部分致死者 2011-05-21 原文地址:文革中最惨烈的十大武斗事件及部分致死者【组图】  作者:蒙蒙细雨DLCXB“文革”结束后成立的“中共中央文化大革命武斗事件调查组”,于1978年6月-1979年8月,经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整理相关材料、复核有关资料后统计出:从1966年至1975年间,向当地革命委员会、政法部门、军管会(组)报案、备案,伤亡10人或以上的武斗事件有57227件,其中伤亡100人或以上的武斗事件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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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6 23:57:15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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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篇  迫使所有手下人都必须参与整人,充当打手;让他们因有着同案者身份而不愿向历史作证,不愿全盘说出毛泽东整人的详情。毛泽东若是决意整治一个人,就会责令手下人都要掺和进来,都要一起来对这个人说绝情的话、做绝情的事,都要一起来朝这个人吐雨点般的唾沫、扔冰雹般的石头。  例如,在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裹挟着整个中共中央向邓子恢等人发难。全会计有248篇发言,内容大体一致:一方面高调拥护毛主席《关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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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6 23:55:54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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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得生前身后名政治家如何审视自己的人生历史现世统治权与历史话语权个案研究 单少杰   导 言  笔者曾在拙文《略谈中国史学双重职能》中引述过刘少奇的两段话:  1962年7月一天,中南海游泳池畔,毛泽东质问刘少奇:为什么不顶住邓子恢、陈云等人的右倾举动?刘一向顺从毛,但此次竟“有些动感情”地顶了毛:“饿死这么多人,历史要写上你我的,人相食,要上书的!”刘少奇做错事时害怕历史,受冤屈时也寄希望于历史。他晚年爱说这样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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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3 23:59:05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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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邦太天真了!”杨西光评价胡耀邦作者:舟自横      时间:2011-08-29   来源:共识网   杨西光的名字不为一般人所知,但他是中国改革开放标志性事件的重要参与者——1978年,杨西光在任《光明日报》总编辑时,参与组织修改和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评论员文章,引发全国开展真理标准的讨论。杨西光原是北大学生,参加过“一二·九”爱国学生运动,1936年参加中共革命,其建国前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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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3 11:59:59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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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转自张卫平老师的博客】一个基层法院院长的日记(摘录)(一)     编者按:“一把手”的感觉李欣(化名)从某大学政教系毕业后,考入某政法大学攻读硕士,毕业后分到内地某中级法院,若干年后晋升为庭长。李欣十分敬业,工作认真,人际关系不错,业务和政治能力均佳。组织上有意培养李,考虑到干部应当有基层经验,就按程序,将其下派到某县法院锻炼,于是李就成了该县法院的一把手(现在似乎在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职能)。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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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5 17:38:15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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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代理了一起因故意伤害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因为涉案被告系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所以民事审判程序就暂时中止,以待刑事案件的结论定下之后再继续进行。最近,当事人得知几个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取保期全部已经过了,公安机关未再采取有效措施,问我民事是不是可以进行了。我于是和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进行了交流,法官的观点是如果仅仅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来看,难以支持我当事人的请求,而且从程序上来说,刑事案件仍然在侦查过程中,民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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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7 15:28:52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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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官:    针对江北区检察院指控我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自辩如下:    一、委托代理经过    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到北京找我,咨询龚案。龚刚华只是简单叙述了自己的弟弟涉嫌一支手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没有其他任何罪行,同案只有三人,与黑社会无关。同时声称弟妹也在京,明天过来详谈。    期间经过6至11月的近半年时间,杳无音讯。我也将此事淡忘。11月20号左右的一天,我突然接到重庆龚刚华来电,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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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7 15:26:0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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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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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7 15:22:12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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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证据之辩:本案全部指控证据均无法证明李庄有罪 本案为了办成“铁案”,又没有证据,就采取了数量战术,生拼硬凑了一些完全无用的东西算作证据。控方举证连补充证据共99份,庭前复印给辩方只有15份。这些证据没有一份可以证明李庄犯了指控之罪。1、99份证据绝大多数同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是无用证据。一类是李庄根本没有见过接触过的。象保利员工,不认识的警察、大多数证人根本没有见过李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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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雷卫静

2009-07-21 02:49:31

问好!

efffefff8

2009-06-19 2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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