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4月6日晚被徐玉芹、李伟(在逃)、李枫(在逃)、刘明等人两次暴力殴打致伤的,留下终身残疾。于2006年3月2日,经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玉芹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25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做出终审...
申诉人;董玉兰,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下岗工人,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家属区。 我是2004年4月6日晚被徐玉芹、李伟(在逃)、李枫(在逃)、刘明等人两次暴力殴打致伤的,留下终身残疾。由于罪犯的亲属在当地是公安局长,当地公安局不作为,红石林业局职工医院隐瞒我的实际伤情,制造假诊断,后在党委的督办下,才于2006年3月2日,经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玉芹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