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章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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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0 10:31:48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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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原告:王汉章,男,56岁,汉族,住睢城镇城东社区前三组。 被告:睢宁县建设局;法人代表: 诉求事由:原告要求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睢宁县建设局(睢裁字【2009】第01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 事实及理由依据如下: 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6月6日将商业局以东,红旗路以西,县联社以南大约38000平方米居民住宅用地设定为“二号地”出让给睢宁县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由是旧城改造,但实际上是建装饰城。为此睢宁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睢政通【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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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0 10:30:01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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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汉章,男,56岁,汉族,王氏烧伤研究所所长。 住址:睢宁县睢城镇城东社区前三组。 被告:睢宁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睢建裁字【2009】第01号行政裁决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位于睢宁县红旗路以西,府前路以南的房地产一处,建筑面积为363.56㎡,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33.6㎡。原告在1995年1月12日向睢宁县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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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0 10:29:08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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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裁决书上就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一栏的第16项,本案原告的产权证明材料只有房屋权属证明,却没有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出让金、土地变更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预算外资金、营业建筑税、证书工本费等合法有偿使用国家土地的材料证明,《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基于这样一种情况,本案原告请求审判长及全体法官先生根据《物权法》第33条规定先行对本案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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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5 15:02:15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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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民朋友,你们中间谁有办法能救救我的房子?因为再过十天左右我们家的这座房子就要被政府强拆了,我们房子下面的宅基地是于1995年1月12日经睢宁县国土局付费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但八年之后,县国土局又把我们脚下的宅基地包在大宗土地里出让给开发商了,为此,我们多次前去说理,政府官员都不理我们,回答只有一句话:“你的土地被政府收回了。” 我们问:“《土地法》第13条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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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序

2010-03-17 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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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序

2010-03-17 17:06:12

此留言为私密留言

新园寂敏

2009-05-10 17:27:19

汉章.谢谢来访.希望你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绝对真理

2009-05-06 11:41:28

看望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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