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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7 15:29:08 编辑 删除
【判決主文】: (一)被告陳水扁(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參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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