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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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2 17:35:0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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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已作出决定2006年8月22日上9点在桂林开庭重审此案请大家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山广西桂林象山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被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原办案人员邓锦波等人篡改笔录藏匿材料使王军无罪被追诉,法律变成他们报复的工具。 王军在歹徒面前临危不惧,奋不顾身制止歹徒引发的一起爆炸案。当日上午接受颁奖,下午竟被司法腐败者无辜的投进看守所,这不是太滑稽了吗?王军没有倒在自己的岗位上,却毁在司法腐败者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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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5 10:28:0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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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说方就方, 说圆就圆 胡说八道信口为天, 不看证据闭眼瞎判, 纵有法律千钧,不抵四两重权。 苍天在上啊! 我有证据给你看,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是渎职? 是犯罪? 是社会没有规范?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啊! 怎能不生哀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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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4 10:54:00 编辑 删除

归类在 我的博文 |浏览 734 次|评论 2 条

人类最痛苦的事情就是不得不面对被冤枉的事情,可是当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时候有一部分人选择揭露。经广西司法鉴定中心对桂林象山区检察院办人员邓锦1999年11月4日下午询问郑文頲笔录第一页倒数第7行时间是98年10月中旬中的10字进行文字鉴定,通过鉴定弄清该10字是否由11改动得来,该鉴定中心得出结论“送检的1999年11月4日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询问笔录》第一页倒数第7行中10数字是由11数字经添加修改行成。见(鉴定证书) 因桂林市象山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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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4 10:51:0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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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书 最高人民法院   控诉人:王军  性别:男  年龄:1964年4月16日生  民族:汉族, 单位: 原系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象山大队大队长 现住址: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宿舍4栋2单元1-2号 联系方式:(0773)3821288           13907838611。 控诉桂林象山区检察院办人员邓锦波利用职务之便篡改材料,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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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陈序

2010-03-25 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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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世界观

2010-03-21 10:05:13

开始上传:第十八笔账:变化中的和睦家庭。请您审阅:陳極升

柯西

2010-01-01 14:34:46

美丽的人生,伴随着新年的到来增添了更美丽的色彩,愿你的明天像梦想那般绚丽多姿,新年快乐!!

中和道人

2009-08-03 20:57:03

中和道人前來拜訪!

柯西

2009-06-17 00:03:54

柯西来拜访,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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