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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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5 14:41:19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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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标准不一致是指对同一类案件,不同的地方法院、不同的法庭、不同的审理人对其界定的标准不统一,出现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有的就被判定为侵权行为,有的就没有被判定了侵权行为;在同一法院,在不同的审理人员的审理下,其判决结果不一致。这种现象极大的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特别是在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普遍还不高的情况下,严重损害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结果使得部分案件出现缠诉不绝的情况,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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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四川晓君律师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22072006110563)。2002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曾代理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公司诉新疆农六师奇台农场货款案、诉成都天博公司货款纠纷案、诉青岛南村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以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公司诉成都新高所委托合同纠纷案。在债务处理、公司改制、知识产权、房地产法务、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等方面理论深厚、见解独到、经验 丰富。愿竭诚为你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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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lijin

2007-06-19 18:29:49

认真研究强制执行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和政策障碍,多角度思维推进执行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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