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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多年的大三通終已付諸實施,這無疑是在推進两岸关係發展上的一大步,但距真正達成两岸的長遠和平目标只屬一小步,因其僅展現兩岸双方當今階段〝先易後難〞、〝先經後政〞、及〝擱置爭议〞之權宜或過渡的策略而罷。 油成本和時間是大大省了,但此外並無其他在軍事或更高層次上的必然效应,由馬英九謂此三通全不涉統独问題之明言可見。两岸在过去五十年風風雨雨年代基本未有軍事衝突,今大环境已多所和緩,自不待須藉此三通機制來有所化解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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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扁案之求刑

发表于 2008-12-12

有傳扁因四弊案或被檢方求刑30年徒刑*,是否過重? 扁官司最輸之可能情況是四案皆被判定為〝違背職務〞之貪污,各屬至少10年以上之本刑,但按刑法51条數罪併罚的規定,總刑期可在10至30年之間;按扁現龄60計,則30年實亦等同無期徒,乃極限,謂之過重有可据之理: 1.  扁案身份特殊,全無前例可沿,且因政治献金等共業及有關陽光法案甚不完備,扁案之審理尤應以保守从寬為宜。 2.  刑法57条量刑原則應〝審酌一切情狀〞,求扁重刑必更激化藍綠对峙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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