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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2 19:23:14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公民法律权利 | 浏览 2536 次 | 评论 0 条

 

          我们最基本的权利--关于物的权利

            香江边上


 

  关于物的权利,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概念,这就是--"物权"这个概念。它时时刻刻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物权包括: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等,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总是会遇到的。
  
  所谓权利,本质都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无利益则无权利;但是反过来,已经享有的权利并不等同于已经享受到了利益。一切权利的行使或者利益的实现,都是民事主体(所有权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即权利人自己追求利益的结果。比如,一个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是合同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推动的;同时,像所有权这样的权利,其利益的实现--比如占有自己的房屋并使用其作为居室或者书房等,也是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推动的。法律作为公共的利器,它必须承认在民事生活中的这种意思自治,由社会的大众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事务。
  
  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以下三个要点:
  1、物权在法律上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不是公共权力。自从进入法律社会以来,社会上的权利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民事权利和公共权力两大类型。民事权利,是权利人 “为自己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而公共权力,是“为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物权是民法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为自己的需要而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
  
    2.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民事权利基本上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大类型,物权属于财产权,即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而人身权则体现的是人格尊严或者人的民法身份,是一种不可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权利。
  
    3. 物权是对于特定物的支配权。财产权在民法上也是一大类权利的统称,它们都具有经济价值,但是它们的法律性质有显著的区别。如上所述,物权仅仅限制于对一个确定的物的支配权,比如我们所说的所有权,就是一个特定的主体(所有权人)对一个特别确定的客体(所有物,也称为标的物)的全面彻底的支配权。我们说到的物权,都具有“三个特定”的特征:特定主体、特定客体、特定权利。只有在这三个因素都达到明确肯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一个物权法律关系。我们所说的所有权,总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对于一个特定物的全面支配权。其他的物权也是这样,它们与所有权不同的是,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像所有权那样全面彻底。不属于物权的其他的财产权利,比如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就不具备“三个特定”的特征。
  
    物权法正是根据这“三个特定”的基本规则,确定和保护着社会基本的经济支配秩序和交易秩序。在法律上,每一个支配的秩序或者交易秩序,都是建立在具体物之上的,人们支配着一个个物,交易一个个物,从而形成社会基本的经济秩序。物权法正是通过对一个个具体的经济秩序的规范,达到规范整个经济秩序的目的。如果不从一个个具体的经济秩序入手,整体的经济秩序也无从调整和规范。比如我们所说的国有财产秩序的规范,事实上也必须借助于物权法的这些基本的思考方法,从一个个具体的财产控制关系入手。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坚持物权法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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