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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4 19:35:11 编辑 删除

浏览 3545 次 | 评论 3 条

        以史为鉴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依法说法之七)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了,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囯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作为共和囯的同龄人,笔者经历过三十年法律不健全的历史时期,也在三十年法制建设的路程中见证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1978年三中全会前,我们如此泱泱大国只有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囯宪法》和《婚姻法》。作为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需承担什么刑亊责任以及刑亊处罚的《刑法》197971日才产生(颁布),198011日施行。在此以前调整社会关系,保护社会和人民,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党和政府的刑事政策处理,出台了一些単行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2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这个条例可以判死刑的条款占了百分之八十,“勾结” “包庇” “参加宗教” 等甚至“反动思想言论” 不论有无后果就可以判死刑。文革中以江青为首的“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的“红头文件” 就可以将人送进监狱甚至处死,连国家主席刘少奇都投进了监牢。当然,也有对社会起到积极作用的单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111月,前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专员张子善利用职权,勾结奸商贪污和非法骗取、挪用公款171亿元(旧币,100元合现在1)重大贪污案发,刘青山、张子善被法院判处死刑。这起建国后首例高官巨贪案在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有这么个刑事个案:197124岁已婚男知青卢勤与21岁未婚女知
青莫易,双方自愿发生多次两性关系,因一封情书被人偷拆而暴
露婚外恋情,因此卢易受到党纪及政纪处份,莫易被调离原单位。
9年以后的19803月(刑法已施行)卢勤被某县法院以奸污女知
青罪判处2年徒刑,19818月县法院主动复查,以“属通奸关系,
属错误行为,故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结论予以纠正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未用实名,我在凤博中发表的<失衡>纪实小说
里的男女主人公即是)

三十年过去了,对于该县法院主动纠错, 敢于担当的使命感值得赞颂。因为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注: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仼,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对该案判决应当适用刑法,刑法沒有这条罪名,卢勤应当无罪,该县法院的复查结论是有法必依的充分体现。

法律体系完备后还有很多路要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法可依” 已经形成,接下来“有法必依丶执法必严丶违法必究” 就显得特别迫切和重要,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問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建设的重点应该转向更高的层面,不仅需要执政者与民众在执法过程中良性互动,更要培育法治精神,形成全社会的法律信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得好,无法可依是沒办法,有法不
依很可怕,违法不究影响就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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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BR驼铃 [2011-03-15 11:08:03 AM]

    因技术原因,有两个段落右边缺字,现补齐: 有这么个刑事个案:1971年24岁已婚男知青卢勤与21岁未婚女知青莫易,双方自愿发生多次两性关系,因一封情书被人偷拆而暴露婚外恋情,因此卢易受到党纪及政纪处份,莫易被调离原单位。9年以后的1980年3月(刑法已施行)卢勤被某县法院以奸污女知青罪判处2年徒刑,1981年8月县法院主动复查,以“属通奸关系,属错误行为,故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结论予以纠正 。(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未用实名,我在凤博中发表的纪实小说里的男女主人公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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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木欣欣 [2011-03-17 05:10:39 PM]

    三十年过去了,对于该县法院主动纠错, 敢于担当的使命感值得赞颂——这种主动纠错的态度比起某些法院相互扯皮的事情来简直是天壤之别,应该予以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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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R驼铃 [2011-03-17 19:43:19 07:43:19 PM]

    谢谢芸老师评论,该县法院在八十年代初就能做到有错必纠仍值得当今的司法机关学习.法律体系形成了,"有法必依"是关健.

  • 蓝眼睛草 [2011-03-21 07:15:48 PM]

    跟你学习法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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