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宣布将每年的
了解真相的权利一般是指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或其家人寻求和获得以下信息的权利:受害者的命运和下落、罪行发生的背景和原因、案犯身份、调查的进展和结果等。
确定真相的过程往往包括事实调查以及受害者和施害者公开作证,也就可以提供一种宣泄作用,有助于对事件的经过达成共识,从而有利于疗伤与和解。
了解真相也给一些受害者及其家属一种方法来了结心事,恢复尊严,至少为他们的损失取得一些补偿。
揭发真相也有助于整个社会促进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也指出:时至今日,许多严重侵犯生命权的罪行屡禁不止,通过公开、独立和中立的调查来揭穿有关这些罪行的真相有助于实现正义,打击有罪不罚现象,这都有利于今后减少出现类似的罪行。因此、她呼吁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了解真相的措施、以及哪些致力于揭穿真相的人!
我们这地方承认这个“了解真相权利国际日”吗???
我于1994年底向龙岩老区办经济开发公司承包了永定仙师乡锦丰村石料场。我才把石场的路修好、即将投产,当地人看到我的石场妨碍了他们(为赶工期、原本都把开公路炸下的石头倒入河里)顺路运出石料的收益,就不断威胁我。 自从我受伤的头脑清醒后,我就把案发的前后经过多次汇报了永定公安局,请求让我核对同案嫌疑人王#春的调查情况。因为王#春在本案发的前后过程中都积极地参与了行动。可办案人员对王#春的调查只局限于案发后的记录,对案发前的反常情节16年来始终拒绝我的核对要求。案发前后明显、诡异的来回足迹竟遇该局2009年11月19日回复给我的告知单中又称:“王某春在没有传呼机、电话的情况下不存在与他人事先商量好对你在案发地实施抢劫。因而可以排除王某事先与他人勾结在案发地对陈某实施抢劫的嫌疑”————如此周旋、牵强附会的替暴徒开脱罪行的说辞,使我这幸存者不禁毛骨耸然、不寒而颤……!难道案发当天反常的、来回走动嫌疑果真次要于传呼机、电话的作用吗?这同一编号(F3508002008100012)的告知单已是第4份了。本受害人16年来都是依法控告、上访的!并于2004年7月16日提起申请重新立案侦查,在2004年9月23日提起本血案十多年久侦不破的责任确认申请书,至今未果! 在依法定程序办案的今天,在全国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公安局长“大接访”的大好形势下,本受害人强烈恳请郭韶翔局长能过问、督促我这血案的进展情况!为守法公民伸张正义啊! 受害人:老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