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费”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时
盛大林
近日,广东律师郭生平上书广东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全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去年全国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周洪宇就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并在北京、天津得到积极响应。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显示,过去5年,中国个体工商户注册户数由2571万户下降至2464万户,减少了107万户,年均降幅为0.8%。究其原因,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1/3的税,2/3的费,“费大于税”,创业艰难。(据9月18日《中国青年报》)
规模大的企业不用交管理费,小本生意的个体户却要交。这大概也算是“中国特色”。个体工商户的减少与此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很难证明。不过,“工商管理费”确实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征收工商管理费已经于法无据。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有专家认为,“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而《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
征收工商管理费确实于理不合。工商部门收取管理费的理由是什么?是为了支付管理和服务的成本吗?如果是,那么个体户交的税是干什么的?其实,经营者交税就是让政府提供服务的。已经交了税,还要再交费,显然是重复征收。从管理和服务成本上讲,企业也比个体户要高得多。要收管理费,企业更应该首当其冲。从公平的角度上,各类市场主体应该公平对待;如果要倾斜,那也应该向处于弱势的个体户倾斜。然而,“工商管理费”却扶强而压弱。
征收工商管理费明显于时有悖。近年来,中央连续出台了“非公经济36条”等若干文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鼓励非公经济发展,首先应该鼓励个体工商户,因为个体户是私营经济的基础型态。绝大多数私营企业都是由个体户发展起来的,保护个体户就是保护私营经济的基础。如果说私营企业是私营经济的“大树”,那么个体户就是私营经济的“幼苗”,而“幼苗”比“大树”更需要保护。可是,工商管理费显然是反其道而行之。
巧的是,就在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都有不同幅度的下降。据北京税务部门透露,京城2万小企业有望在明年享受到税收优惠(据9月18日《新京报》)。——小企业的法定税负都要减轻,个体户的非法费负当然更应该废止。
当然,工商管理费不能简单地一废了之。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是依靠工商管理费运转的,所以如果停收工商管理费,政府就必须为工商部门提供新的经费保障。其实,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工商部门的办公经费理应由财政全额承担。
在18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市场整体发育的提升,现在提出个体工商管理费是否还要保留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在温总理的亲自批示下,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个体工商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将提出一个整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以后,一定会有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看来,工商管理费的消失已经为期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