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岩
曾经为驾车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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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4 21:01:02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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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改正书
 

湖北黄梅县小池治安检查站

如此执法令人生疑

 

2011321,当事司机周伟、谢豪杰从宁夏惠农货运部运输39.5吨发泡剂至福建。24日凌晨1点途径九江大桥时,被小池治安检查站警员追拦,经检查认定发泡剂ADC属于危险品4类易燃固体(序号41039-偶氮二甲酰胺,又名发泡剂AC)。

车辆连同所载发泡剂ADC被扣留在普通停车场内5天,检查站迟迟不处理。

直到329日,车主到小池治安检查站,警员才开出《扣押物品清单》,要求司机在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决定处罚2万元,并说是要报公安局审批。

29日晚上21时,经讨价还价后,实交8000元,让司机填写了12000元的缓交申请书后放行。

治安检查站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1、滥用条款超越权限

小池治安检查站处罚使用的法律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款。

第六十七条原文是: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款是: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显然,这项处罚是对货主匿报、谎报行为的,而不是对承运人实施的处罚。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处罚,在第六十五条。该条款规定是由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

显然,小池治安检查站对承运部门实施的罚款,滥用了条款并超越了权限。

2、治安检查上路罚款有何依据?

在小池治安检查站,挂有一个“鄂政发【199281号文件”,这个文件是在1994年《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发出之前。因为在这个检查站看不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标志牌。该站是否合法存在是个疑团。

在鄂政发[20107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中,也没有明确。因为,决定保留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76件中,没有“鄂政发【199281号文件”,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91件中,也没有它。

按照上面的规定,以公安部门名义设立的小池治安检查站没有罚款依据。

另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是这样规定责权分工的: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小池治安检查站还超越了湖北省公安厅控制公安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范围的规定。鄂政办发〔199622号转发的湖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控制公安治安检查站拦车检查范围》规定:

  公安治安检查站只担负查缉、堵截重大罪犯、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公安机关通缉、通报的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员;检查非法运输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淫秽物品、管制刀具和被盗、抢车辆,以及省公安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检查的项目。除以上检查项目外,不得执行其它检查任务。

  拦检车辆必须是在车型、颜色、号牌、装载情况等方面具有与通缉、通报中类似的特征或有其它重大疑点的车辆。对没有疑点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对受检车辆要及时进行检查,除对发现的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员和盗抢的车辆、赃物,以及非法运输、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依法予以扣留审查外,其余车辆、人员和物品均应及时放行。

3、程序违法:

虽然,该案件有货运部给司机发委托书,全权委托代理处理,处罚主体成立。但这都是在车货被扣情况下,是公安民警诱导并强制司机按照他们拟订的格式书写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中的货运部违法所在地是在宁夏,小池治安检查站是在运输途中查处的,应该按照该条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规定。

    本案中,小池治安检查站对司机实施处罚,根本没有对承运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向管辖地进行移交,扣押车辆不交罚款不放行,达到收缴罚款的目的后就放行。

小池治安检查站的行为还存在其他程序违法:

1)、324日扣留车辆后没有开局任何手续,一直到29号才开具送达“扣押物品清单”,则日期是24号。

2)、作出较大额罚款没有告知程序,只是让委托代理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名。

    3)、扣留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没有开具任何手续,直至罚款收缴后归还,而且在事后补作的“扣押物品清单”中没写这些物件,因为他们清楚,治安检查站没有扣留这些证件的权利。

   4)、弄虚作假,自行作出询问笔录,让委托代理人(司机)在上面签名按指印。

   5)当场收缴大额罚款,收缴罚款后,让司机在格式化的“缓交申请书”上填写内容。是现场执法人员从自己抽斗内取出的罚款收据,当场自行填写。当事人在现场看到,执法人员抽斗内有很多已填写好的票据,说明长期存在当场收缴罚款的事实。

5、治安检查站有路托活动

小池治安检查站不是自行调查取证,而是要求委托代理人(司机)与被处罚人联系,要来委托书、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明书,交给办案人员处理。

办案人员对车辆照像4张收费100元,执法人员将车辆扣留,让司机承担停车费。

小池治安检查站扣留的车辆载有危险品,而扣押场地是普通停车场,周围是居民区,没有采取任何防火措施,停车场内还有长途客车停车就餐。

车辆被扣留后,检查站周边和扣押场地有闲杂人员主动找司机提出可以收钱代办,并提示在扣车时给钱就可以放行。警察最后办结时也提到:“再运此类货物,提前打个电话。可以关照”。不知两者有何关系?

 

 小池治安检查站位置
 
 
 运输合同和承运人说明
 

 

 

 小池治安检查站-省政府保留的276个文件中,没有列入这个文件。

 

 

 小池治安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地点
 
 
 小池治安检查站扣押危险货物车辆场地紧邻民居
 
 
 小池治安检查站的扣押物品清单和直接收大额罚款的收据
 
 
 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改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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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主

我是岱岩

三十年记者生涯已经结束,曾关注披露“公路三乱”现象。一直准备成为新闻官司的被告,但未遇到。没遇到官司不甘心,于是又写了本书《为驾车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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