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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红岭10亿国资流失案看职务犯罪呈现六大特征 |
在9月7日全国百强县(市)检察长论坛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透露说,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态势依然不容乐观,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增长势头不减。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六大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持续上升。
二是体制转轨带来职务犯罪热点领域的变化。
三是职务犯罪领域相互交织,窝串案增多。由于各项机制的逐步健全和权力细化,为促成一件事,行贿人需要向多层关卡人员上下打点,造成窝串案增多。
四是犯罪分子打着公开合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事实,掩盖受贿实质。
五是罪犯级别越来越高。
六是贿赂犯罪呈跨国化趋势。
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六大特点在深圳红岭10亿国资流失案都能体现.。
2007年5月29日,《人民日报》第14版头条《记者调查:深圳市罗湖区几千万元国有企业股权在未经政府批准、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被非法转让,职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巨额国有资产遭非法转让》;
全国人大反映的渎职侵权、10亿元巨额国有资产被侵吞等等问题,从2006年6月起曾5次发函给广东省人大、最高检,指示有关单位进行查处。但是,时过1年零2个月,未见结果。
2002年6月12日,深圳市工商局违规批准了张桓桥、李建华申请变更深圳市鸿寅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事项。从此以后,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反复向深圳市工商局、中共罗湖区委、罗湖区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包括广东省工商局、国家工商局)书面反映情况。但是,由于存在无视党纪国法、官商勾结、企图掩盖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等行为事实。5年来,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党和政府的依法保护。
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对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等行为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8月14日,根据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颁发了深办发[1998]16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管理,对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的通知明确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深圳市有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未经批准,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无效。违反规定转让国有企业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二、有关部门要在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程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不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和行为,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 四、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权转让审批管理制度和保护国有资产的制度。由企业领导集体决定。严禁个人私下决定和交易,违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营私舞弊搞幕后交易,非法侵占或故意低估国有资产,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等行为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7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文件(工商企字[2007]15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 “对企业注册登记、改制、变更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办理注销登记等的登记申请,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日常监管和年检,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和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等损害其他股东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撤销相关登记;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损害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要加大查处力度”。
由此看来,类似深圳市工商局这些机构对执行中央指令、反腐败和为人民服务另有自己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