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的博客
褒贬由我 笑骂由你
http://shengdalin.blog.ifeng.com
发表 管理 分类 简介 头像 功能 音乐 友情链接 模板 个性域名

2007-09-28 01:34:45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时政 | 浏览 1100 次 | 评论 2 条

“该缩手时且缩手”彰显立法理性
盛大林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6日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内容被删除。(据9月27日新华网)

同一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条款也悄然消失。(据9月27日《东方早报》)

近年来,丈夫隐匿收入甚至“包二奶”、名人在虚假广告中推波助澜等社会问题日见其多,很多妇女和消费者深受其害。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苏、浙江等地在地方法规的修订中一度加入了“妻子有权调查丈夫私房钱”、“禁止名人代言未使用商品”等内容。这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但同时也受到了不少人的质疑。

毫无疑问,江苏、浙江等地拟作上述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妇女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动机好,规定并不一定合理。

就拿“妻子可调查丈夫私房钱”来说,动机当然很好,但问题也很明显。首先,这样的规定对有些丈夫不公平,因为妻子也可能有私房钱。再者,既为私房钱,它就是隐秘的。妻子如果知道了,就不再是私房钱,也就无需调查;妻子如果不知道,仅仅是怀疑,那么调查从哪查起?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获取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丈夫的私房钱如果来自婚后,那么这钱至少在理论上也属于妻子;既然妻子同时拥有所有权,那么当然也有知情权以及所谓“调查”权,这还用专门规定吗?没有这个规定,难道妻子就不可能调查丈夫的私房钱吗?在删除“妻子可以调查丈夫私房钱”后,草案又规定“对不动产、船舶和机车等在登记产权时,如提出联合署名,则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这一规定也是多此一举,因为是否联合署名,根本不影响这些财产为双方共有的性质。

“禁止名人代言未使用商品”的规定更加荒唐。首先,什么叫“名人”?没有任何可供界定的标准。仅此一条,就让此规失去了可操作性。其次,某人是否使用过代言的商品或是否接受过代言的服务,也很难认定;如果代言者确实没有使用过,代言之前用一次就是了,规避此规易如反掌。再者说,代言者只是广告中的一件“道具”,而不是广告的制作者或发布者,也就是说代言者不是广告行为的主体,根本不在广告法规调整的范围。更何况,广告是否虚假,不在于代言人是谁,也不在于代言者是否使用过,而在于宣传的内容是否真实,而这主要应该由广告的主体来负责——主管部门管好广告主就行了。

其实,“私房钱”也好,“名人代言”也罢,主要是道德领域的事儿,应该主要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来约束。虽然道德约束有局限性,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儿——古今中外,“私房钱”恐怕从来都没有消失过。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能“包打天下”。很多事情,法律是不宜插手的;如果手伸得太长,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伤害法律的尊严。立法过程中偶尔产生一些冲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立法者一定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尽快恢复冷静,不然,就不是合格的立法者。“该缩手时且缩手”,江苏、浙江两省立法机关此番不约而同的“缩手”就彰显了立法的理性。

0
上一篇 << “2亿元豪华中学”是“富人教育…      下一篇 >> 偷什么最可耻?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盛大林

盛大林,1968年8月18日生,河南省商城县人。1991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河南省杂文学会副会长,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河南《东方今报》评论员。曾发表杂文时评近3000篇,出版杂文时评集《千万别当真》《大林白话》《“意见领袖”是怎样炼成的》。邮箱:sdll@vip.sina.com 通讯:(450000)郑州市航海东路1206号中原福塔三层《东方今报》社 手机:18638572838

博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