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道中天@梁可正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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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钉子户事件反思中国司法权威的失却

发表于 2007-10-18 17:00:02 类别:

 

今年人代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然而恰恰在这个时候重庆“最牛钉子户”杨武夫妇为这部法律做了一个非常有趣的对称典型。尽管法院判决并责令其于4月20日搬离,但时至4月1日他们依然进行着孤独固守战,并表示要进行到底,法院和判决更是在他们的眼中威信扫地。最后要“在各方的协商”下才使事情解决。

面对这件事,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法院的判决要“在各方的协商”方可以解决;判决后的“在各方的协商”这道“程序”有何法律依据?继而问:中国的司法权威失却在哪里;司法权威又来源于哪里?

面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治成果和司法权威,国人要么不屑,要么迷信,然而总是缺乏同时也是我们最需要的对其的思考,并使之与中国司法权威的失却比较,从而使我国司法的权威得于树立。

在他们的法官当中,我们听到的是:“我只对法律负责”,“只有法律才是我的上司”。正是这种勇气、胆魄和责任心,使之能公正、客观地读每一个案件,使其判决令当事人信服,威信自然得以树立。当这种威信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习惯,也就自然地形成全社会的司法权威。再反观中国,我们的法官所要承担的“责任”实在是太大了,“上司”也太多了。“市委、市长”的公然“批示”;“人事调动”和“组织安排”;工资和奖金的得失;甚至生命和安全的威胁:无一不对法官和司法程序进行着“指导”和“指示”。而法官为了对这些“上司”负责。只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把心中的天平倾斜了。

同时,中国人的面子观使中国人对待“平等”的时候,总是希望自己和自己的上一级平等,而不希望自己的下一级和自己平等。所以总是对权力有着一种猛木的崇拜,而对法律缺乏一种心灵上的信仰。每当权力和法律冲突的时候,甚至权力侵犯法律的时候,心中的天平总是自然地向权力一方倾斜。这种心理是中国人的心灵特性:总要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权威。甚至要用强权压出权威来。却不知道权威无法从权利(或者说强权)那里获得。

压与被压向来都象骗子与蠢材一样是天生的一对,压的一方把自己的权力过度地滥用,被压的一方(这里就是整个司法体系)则听之任之,或将其当作一种习惯,继而压的一方得寸进尺,由此造成一种恶性循环,甚至使被压的一方形成一种依赖。正是太多这种畸形的“上司”和“责任”对司法的干涉使司法公正的缺失,从而使司法权威的失却。也就是因为不能真正的拥有司法独立,而造成司法公正的缺失,而最终是司法失却掉了权威。

或许有人会说,中国法律严重不完善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才使得司法权威的失却。但我们试看我们已经制定、生效的法律法规是否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信仰。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工伤管理条例》,其于2004年愚人节生效,却真的与愚人节被人整一样充满无奈:实施三年之久,对外来工来说,竟然还停留在“将来时”,对吃我们应该扪心自问:我们的法律应该如何“完善”呢?

回到重庆这根钉子,我们不禁要好好拷问一下:所有的法官在处理这件案的时候是否都已经是怀着一颗善良公正之心去处理;所有的司法、执法乃至参与“最后协商”的“各方”是否都已经怀着一种对法律信仰的态度对待这件事?所以在《物权法》通过、公布、实施之际,面对重庆这根闪亮的钉子,我们不要再仅是对这根钉子群起而攻之的口诛笔伐。而是应该好好反思我们司法权威失却的原因,应该意识到权力(或者说是“强权”)不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途径。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的一句话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也就是说:司法的权威应该来源于司法公正。更应该“结合中国的国情”认识到,中国的司法权威应该来源于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主要来源于司法公正,但前提是司法独立。

别再把强权当作维护权威的办法了,也别再把“各方协商”当作判决得以执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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