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输官司
凤凰卫视资讯台10月20日18时30分的《法庭实录》,说的是一首歌的官司。《乌苏里船歌》的原唱者郭颂,因为这首歌吃了一场官司;把郭颂告上法庭的,正是郭颂歌唱了40多年的赫哲人。赫哲人起诉郭颂,理由是郭颂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要求郭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这是中国第一例民间艺术作品权属纠纷的案件。
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中国电视的老大中央电视台。
这真是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代初颁布施行的。它改变了中国人的观念和行为,原先我们以为理所当然的,遇到这部法律时,可能就不那么理所当然了。记得北京笑星黄宏演过一出小品,讲到摄影艺术的著作权时,主人公大发牢骚:这张脸长我脑袋上一辈子了,现在版权倒归了摄影师了。还真是这么回事哦。我们这张脸作为脑袋正面的一张皮,属于我们自己,可一旦被摄影师拍到他的相机里,变成一幅摄影艺术作品时,这张皮这张脸从肉质的变成纸质的,那这张皮这张脸立马就不再是你的脸它自己了,立马就降级为摄影作品的素材。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大约就是这么规定的。这回,郭颂一定有着跟黄宏演的那位修鞋师傅一样的困惑:我唱这首歌几十年了,现在版权倒归了你了?
如果不是1999年的南宁民歌节,《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归属可能至今还是一笔糊涂帐。就在那次民歌节上,一位女主持人在台上说,“我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反差,你看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这首《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郭颂在其后接受记者访问,明确说《乌苏里船歌》是他和同事的创作歌曲。这就让赫哲人很不爽。有一位赫哲族的研究者说,早年的出版物里,《乌苏里船歌》明确标注郭颂是“编曲”,40年后他怎么又说是“创作歌曲”呢?
兄弟我无从查考,民歌节的那位主持人把这首歌的著作权送给郭颂,动机究竟是什么。民歌节民歌节,本当以民歌为本,可民歌节的主持人却反其道而行之,告诉民歌节的观众,你以为它是民歌,其实它不是民歌。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不是扫民歌节的兴吗?
法庭判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郭颂、中央电视台必须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郭颂、中央电视台负担。法院的态度非常强硬。
代表赫哲人的黑龙江饶河市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提出了经济赔偿的主张,其中版税是40年40万,一年一万。乍一看好像不多,但是,请阁下看看郭颂的简历:1950年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先是留校任教,三年后调去省文工团当演员。由此推断,他六七十年代的工资一年恐怕也就是500块钱左右。那时的体制,作为国家干部的演员参加演出,不像现在可以拿到可观的出场费,每场演出顶多也就一两毛钱的误餐补贴。原告让他每年赔一万,不知道这帐是怎么算的?而且,今后怎么办?是不是每年郭颂都得交给四排乡政府一万块钱?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这个诉求。
本案原告最大的失策是,提出了金钱上的要求,严重矮化了自己的诉讼主张,矮化了自己的形象,也更进一步伤害了被告的感情,加剧了与被告的矛盾。官司过去几年了,人老郭现在都不去四排玩了。过去他是座上宾,现在他跟你来个敬而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