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5 18: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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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屠:信阳事件认罪书集》
我在“信阳事件中”所犯的严重错误检讨 (下)
原中共信阳地委书记处常务书记、信阳地区行署专员 王达夫
3、我对饿死人的态度,是完全无动于衷的,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道德品质的,也是对全区人民严重的犯罪行为。信阳地区死人我知道的早,情况也知道的多,我对人民生命关天的大问题不仅不采取断然措施,抢救人民生命,而且抱着无动于衷态度,只是以事论事,没有采取断然措施,没有提交原地常委讨论,又不请示报告省委,实质上是隐瞒省委的严重行为。在对待死人问题的态度上,我检讨如下: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王秉林、阎凤西二同志到地委汇报食堂停伙、外流和死人问题,这时我才头一次知道死人,当时认为问题不小,提出三条办法:一是给粮,食堂一律开伙;二是组织力量突击治病;三是正视死人问题,处理通报,这三个办法我与杨玉璞、雷玉俭同志商量同意后,跟路宪文商量,路不同意处理通报,还说:应接受开封教训,死人是坏事,应抓九个指头,不要抓一个指头,不要泼冷水,应从正面抓等。我怕泼冷水,怕犯右倾,当时同意了路的意见,没有坚持到底,不了了之,我这种对人民生命关天的大事情,而抱着怕泼冷水,怕犯右倾的严重个人主义错误是不能容许的。是和一个共产党员的应有的道德品质是不相容的。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初接到潢川双柳方仁木给我一封揭发死亡二千余人的信,我阅后,叫雷玉俭同志派工作组去检查,并叫检查同志不要转原信,不要追查谁写的主要检查情况是否属实,问题解决没有等。检查期间,县委梁德柱拒绝检查,批评检查组不应去检查死人问题,我叫雷玉俭批判梁的态度,检查后情况完全属实,地委已拨粮食,县委派人员正突击治病,认为问题已解决了,当时,只提出潢川县委检查处理,梁抗拒不检查,路宪文支持他,检查报告一直没写,盖子没揭开,方仁木受到打击陷害。我在双柳群众来信揭发死人问题上,错误是严重的,揭发死人正是全区死人严重的时候,如果交原地委讨论,把问题报告省委,信阳地区死人问题,程度是可以大大减轻的,但我没有这样做,我把群众来信当成儿戏,不坚持党的原则,怕得罪了路宪文,怕影响团结,不支持好人好事,不向坏人坏事作斗争,把双柳死人这么大的问题不了了之,我这种态度还不如方仁木同志关心群众生命,挺身而出揭发死人问题,为人民生活呼吁,而我则是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严重行为,这和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道德品质是不相容的。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南湾和出山店水库工地死人问题,那时认为是因疾病而死,没考虑到是饿死的,那时只强调解决口粮,口粮包干,管好生活,突击扑灭疫情,要求不死人,对已死人的单位只作了批评,没有采取工程停工或减少土方,对已死人的单位严肃检查处理,保证不死人等根本措施,相反的还大叫大干水利工程,开展土方翻一番运动,这不但是无动于衷,而且也是对人民生命落井下石的态度。
一九六〇年元月底,光山白雀公社给地委一封匿名信,揭发该社生活安排不好,干部说假话,并批评路宪文对农村形势,粮食多得很,食堂停伙是富裕中农进攻等分析,当时我向路宪文提出派检查组去检查,路当时还不同意,之后经商量路也同意了,我交雷玉俭同志去派员检查,没直接当面交代,也没有过问检查的情况,说了就不了了之,直到一九六〇年七月鸡公山会议时才知道原检举人受到打击陷害,我这样对人民生命不负责任,对好人好事不支持,已发展到不能容忍的程度。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信阳市付市长汇报金平小铁路工地民工生活问题,南湾灌渠工地赵子荣汇报工地民工疾病和死人问题,一九六〇年元月分省委工作组刘处长汇报鸡公山公社群众疾病外流问题。信阳县余伴勤同志汇报群众疾病问题。一九六〇年二月地委统战部周春茂同志汇报正阳同中公社死人问题等。我只采取了拨粮食,抓治病等措施,也就是以事论事的作法,还认为这样就把问题解决了,没有采取根本性的断然措施,以有效的制止死人,更严重的是有的连具体措施也没采取,地委办公室刘永泰同志汇报遂平嵖岈山公社一个大队生活安排不好和死人问题,地委工作组李傑同志汇报信阳谭河公社一个大队生活安排不好和死人问题,这些我是知道的,地委把粮食已发了,当前农村主要工作是抓生活,没采取具体措施,这是对人民死亡无动于衷的表现。特别是一九六〇年元月底,专公安处把一九五九年年终死亡二十三万人的报告表送给我,我阅后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对淮滨、潢川、商城等县死亡严重的县,向县委第一书记打个电话,看县委知道否?研究没有?向地委写出检查报告;二是死亡人数应分季度,可以看出是什么时候死的;三是抓紧抓好,以便地委向省委作报告。第二天路宪文从乡下回来,我将公安处的报表和三点处理意见向路作了汇报,路表示同意三条意见,我还不放心,当日下午通知韩仁秉到地委,我向韩说:死人问题路同意你们抓紧抓好,写个材料,地委好给省委报告,我对这个人口死亡统计报告表应负的责任和主要错误:一是认为路宪文、张树潘都知道,我没向原地委常委汇报和提出措施,这是我破坏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是隐瞒严重行为;二是没批准及时上报和报告省委,使省委早知道信阳的死人问题,避免严重死人事件的发生;三是公安处报告表不但拖延了一个多月,死亡数字由二十三万,减少到十九万多人,比原报数少了四万多人,直到一九六〇年原地委常委向省委作了一次死人报告时,是按县委七万数字报告,没按公安处年终死亡十九万人报,我虽向路宪文提出过这个死亡数字和公安处数字不符,路一再解释,死亡不(在)多少,主要是吸取教训,县委数字没减少不算隐瞒,结果我没坚持到底,同意了路的解释,还是按路宪文意见办事,这些都是我与路宪文欺骗省委作了假报告,也是严重违犯了党纪。从上述许多人口死亡的事实看,我对信阳地区死人知道的早,也是知道的最多,特别是一九五九年冬正处在死亡关键的时候,我没有挺身而出,采取断然措施,抢救人民的死亡,正当这个时候我怕泼冷水,怕得罪路宪文,怕犯右倾等严重个人主义思想支配下,不采取断然措施,不坚持党的原则,不揭死人的盖子,不支持好人好事,不交原地委常委讨论,不上报省委,甚至对死人无动于衷。我与路宪文意见,虽有分歧,但不坚持原则,丧失立场,这些都充分暴露了我完全站在反动资产阶级立场上,不关心人民生命的大问题,完全丧失了无产阶级立场,这是我蜕化变质的表现,也是我对信阳地区人民犯罪的具体表现。
4、关于在审批逮扑案件问题上,是对信阳地区广大人民专政和镇压的政策,大扑宰杀和刑事犯罪案,我是积极执行路宪文错误政策的,信阳地区在一九五九年冬是个严重缺粮、断炊停伙危机形势,把广大人民因生活所迫而宰杀耕牛、抢劫等情况,当作敌我矛盾去处理,采取了大扑措施,这些都是对人民实行专政和镇压政策,致人民于死地的严重罪过。特别是我在具体审批案件上,经我批准逮扑大批案件(批扑数清查档案),这些案件都是为生活所迫,这些人都是无辜的劳动人民,我在审批案件上缺乏对人民严肃负责的态度,没有识别真假,没有区别两类不同的矛盾。而把实际情况当思想问题,把是当非,特别是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去处理,这是我对人民实行专政。特别是对审批案件上不严肃,曾有两次经我审阅后让承办人员代我签字,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这是我对信阳专区人民严重的残害行为,也是我对信阳人民严重犯罪行为。
三、我的错误的主要根源和应吸取的教训。
几年来我犯的错误是极其严重的,也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容许的,特别是在信阳事件中我犯严重错误,给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恶果和损失,我所以犯这么严重的错误不是偶然的,是有它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的。我家庭是一个中农成分,个人是学生出身,入伍后,虽经党的长期教育,由于个人主观,努力差,非无产阶级思想没有得到改造,无产阶级世界观没有树立,参加革命后一帆风顺,总认为个人进步快,没有错误,历次各种整风运动都是整年别人,没有整自己,在群众中虽对个人提出一些批评,个人还不虚心接受,满不在呼,这样以来,欠下了一笔政治账,在“信阳事件”中我犯的错误,就有力的证明欠政治账。一生总是要还的,老账不还,新错必犯,这是我犯错误的一个重要根源,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在和平环境里过日子,忽视政治原则性,在反动资产阶级严重影响和侵蚀下 被胜利冲昏了头脑,背上了信阳地区公社、办钢铁、粮食三大包袱,骄傲自满情绪严重的滋长起来,一直发展到信阳地区广大人民正处于严重死亡关头害怕泼冷水,犯右倾不敢坚持原则,竟把这个(应加人——编者)命关天的大事既不提交原地委常务讨论,又不报告省委,这完全是个人主义占上风,这是忘了本,忘了党,忘了人民,者完全是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应有的道德品质,这完全做了资产阶级的俘虏,这完全是站到反动资产阶级立场上来对待劳动人民的态度,我已完全走上了损害党、损害阶级、损害人民、损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道路,我深刻地体会到资产阶级个人个人主义是万恶之源,骄傲必败,骄傲就是罪恶,政治账欠不得;对党必须忠诚老实,这些都是我犯错误的规律和根源。信阳事件与我个人主义严重滋长分不开的,“信阳事件”的恶果就我的个人主义滋长的恶果,我在政治上欠下了党的帐,欠下了全区人民的帐,欠下了使我一生难以还清的帐。
“信阳事件”是严重的,我的错误是严重的,血的教训是深刻的,必须虚心学习,戒骄戒躁,树立和坚定为人民服务时刻关心群众生活。坚决从实际情况出发,坚决按党的政策办事,如实的反映实际情况,学习毛主席著作,提高理论水平,不断克服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加强党性锻炼。
我的责任重大,错误严重,党应对我严肃处理,只有如此才能挽回党的政治影响,才能平民愤,也才能有利于我接受教训,改造自己,我保证愉快的接受党给我的处分,分配给我最低的工作,我保证积极工作,团结同志,向全党全区人民作长期的检讨认错,我完全有信心在我的后半生,在今后实际工作中吸取教训,考验自己,重新作(应为做——编者)人,改造自己。来弥补“信阳事件”的损失,因“信阳事件”严重和我的错误重大,尤其是我对个人错误认识不够之处请省委、地委指示,我决心在今后实际工作中继续提高认识,真正吸取教训,把坏事变好事,我决心在我的后半生,用最大努力做到小错误不犯,大错误避免。
王达夫
在一九六二年检讨的基础上于一九六三年元月五日重新修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