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院公诉内勤工作制度化
——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公诉内勤工作主要可分为三大块:案卷的移送与交接、赃款赃物的移送与交接、判决书的审查监督分理。公诉内勤是公检法三方信息交流中心,公诉内勤工作的制度化有利于公检法三方的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笔者在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实习了三个月时间,其中在公诉内勤占了三分之二以上,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内勤工作有了一定的接触,同时,我在工作中也发现了公诉内勤缺乏制度化,导致许多工作开展起来非常困难,既影响了内勤工作人员的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检法三方关系的紧张,不利于工作的正常运转。
一、 案卷的移送与交接制度化
检察院公诉内勤公检法三方信息的枢纽。首先,公安机关将案件审结后会移送到公诉内勤,再由公诉内勤按一定的程序分配到承办检察官承办,当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卷或证据不充分时也是通过公诉内勤转给相应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次,当承办检察官将案件审结后,也是通过公诉内勤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移送法院审查起诉;第三,当法院受理后通知开庭时,或者证据不足需补充时,或者认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时,开庭通知书与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驳回起诉决定书等也是通过公诉内勤转交承办检察官。公诉内勤的工作可谓一环扣一环,任何一个环节的出错都可能导致案件办理的质量参差。此外,检察官对案件审理的期限原则上只有三十天,如果公诉内勤运转不畅,也很可能导致案件的超期审理,影响检察官乃至整个检察院系统的外在形象。因此,案卷的移送与交接的制度化在公诉内勤工作制度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
案卷的移送与交接工作的制度化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公安机关移送交接案件工作的制度化,公诉内勤分案工作的制度化,移送法院案件和移送市检案件工作的制度化。
(一) 公安机关移送交接案件工作的制度化
目前,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交接工作已经形成了较稳定的规范,但是还缺乏制度化。由于龙岗区的特殊性,龙岗公安分局有两个部门具有预审的职能,一个是预审大队,一个是布吉警署。现在形成的规范是,每天上午预审大队会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每天下午则是布吉警署会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而补充侦察决定书和案卷也是通过预审大队和布吉警署送案人员带回。在长期的工作中,检察院公诉内勤和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已经形成了默契,因此,检察院的举措是把这些工作制度化。这些工作的制度化需要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把工作制度固定下来,最好可以有成文化的规定,以形成良好的操作规程。
(二) 公诉内勤分案工作的制度化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公诉内勤之后,公诉内勤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分案。分案的工作也需要制度化。例如,按照案件的性质分案:某些检察官熟悉青少年犯罪,那么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就由该检察官优先办理。此外,检察院公诉部门可能会有其他的特殊规定,例如,龙岗检就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经济案件由副科以上的检察官或者某些擅长经济类案件的检察官办理。还有,有关多人犯罪以及命案要挂牌处理,即不按顺序编排,由检察官自由摘牌办理,并给予相应的奖励。由于分案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而仅仅靠惯例来维持,假如人事有变动且惯例没有进行很好的交接,那么分案工作就会出现混乱与矛盾,而且笔者在实习过程中也曾经目睹过由于不熟悉惯例而分错案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将这些惯例制度化,一般原则是按顺序分案,对于一些复杂案件进行挂牌,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特殊处理,通过分案工作的制度化,可以保证分案人员的责权相一致,不因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分案的纠纷。
(三) 移送法院案件工作和移送市检工作的制度化
龙岗检察院的地理位置比较特殊,距离龙岗法院是一墙之隔,而距离市检却很远。然而,虽然检察院与法院很近,但是送案工作也要制度化,一方面可以减轻送案人员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检察官更好地把握办案时间,同时也方便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不至于法检关系的紧张与矛盾。由于检察院与法院比较近,那么可以建议每周的星期一、三、五上午为送案时间。确定送案时间后,承办检察官就会根据送案时间来确定结案日期和安排案件审理的顺序,而不会导致超期的现象。由于市检距龙岗检较远,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等的需要移送的案件比较少,则可以每周送一次。由于移送市检案件也有期限性,因此建议每周四上午为移送市检案件时间,这样,既可以送案,又可以保证特殊情况发生后还有周五的补救。通过移送案件工作的制度化,一方面保证了法检信息交流的顺畅,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次序,最重要的是可以减轻移送案件人员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二、 赃款赃物的移送与交接
检察院的地位比较尴尬,处于公安与法院的中间,作为赃款赃物的中转站,缺乏工作的制度化会产生许多问题。
首先是赃款的移送与交接。赃款原则上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进行移送,赃款的移送和交接的主要问题是:有关外币的赃款不易移送和交接;赃款移送法院而法院是否接收的问题等。对于外币,一般要有外币帐户,且这个帐户必须备案后方可使用,而据现状,有一些检察院包括龙岗检都尚未开设外币帐户,导致外币赃款无法移送,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此外,在日常工作中会出现法院拒收赃款的现象。因为有些赃款并不是随案附送,有时甚至法院已经有了判决,赃款仍然停留在检察院的帐户上,造成赃款的积压。对于赃款的移送与交接,检察院应尽快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以及法院的沟通与配合,尽量做到赃款随案走,不拖沓不积压。
其次是赃物的移送和交接。赃物的移送方式没有定制,有的随案附送,有的是独立移送,有的甚至没有移送。现在最常的做法是赃物的独立移送,因为对于案卷的处理是承办人的工作,而对于赃物的处理则是部门内勤的工作。这种独立移送的方式往往会导致赃物移送的混乱,也一样会造成某些案件已经有了判决而赃物仍然积压在检察院的现象。而且,一般而言,案件有了判决之后,法院基本上不会再接收检察院移送的赃物。在深圳,这种检察院积压赃物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因为深圳市检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下级检察院清理积压赃物,并制定了相应的清理规则。这种积压赃物的现象是非常不好的,一方面检察院难以说清,另一方面有些赃物需要返还时非常困难,有的当事人甚至直接找到承办检察官要求返还相应的赃物(因为法院判决后有些赃物是可以返还的),而承办检察官根本不知道赃物在何处。因此,我们殛需实现赃物移送的制度化,尽量也做到赃物随案走,让检察官明白自己所办理案件的赃物的情况与状态,同时也方便法院的审理,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赃款与赃物的制度化实质上只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赃款赃物要随案走,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同时也移送赃款赃物,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案件也附随赃款赃物,这样,既可以减少赃款赃物的积压问题,又可以提高检察官的办案的严谨性和办案的质量。
三、 判决书的审查监督与分理
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检察院有监督法院工作的权力,同时检察院也有抗诉的权力。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之后,会将判决书送交检察院进行审查监督,同时给出是否抗诉与判决是否合法的结论。
法院移送的判决书到了检察院后会有两个途径:一是返回承办检察官,看是否有抗诉的必要;二是送交监所科进行审查,看判决是否有违法现象的存在。判决书送达检察院后,检察院只有一周的审查时间,无论是否抗诉或者是否确定有违法现象都要在一周内作出结论。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法院不定时地移送判决书,特别有时法院的判决书会超期移送。对于超期移送的判决书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否需要接收?如何接收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检察院对此项工作进行制度化。检察院要加强法检之间的沟通与联系,要多举行联席会议,把内勤工作面对的问题进行制度化,减少甚至杜绝超期现象的存在。
在检察院内部,将判决书返回承办人以及送交监所科审查工作也需要制度化。分理判决书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判决书的问题,在分理工作人员手中可以有多长宽限期的问题,某些特殊判决(如缓刑等)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制度化。通过分理判决书工作的制度化,一方面可以明确分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减少内部超期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检察院的审查权力的正常运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提高办案质量。
判决书的审查监督与分理工作是检察院权力的体现,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判决书审查监督与分理工作的混乱不利于检察院很好地行使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小结
公诉内勤是检察院公诉工作的中转站和润滑剂,公诉内勤能否正常运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正常运转。在各项工作都要求制度化和程序化的今天,公诉内勤工作的制度化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在工作中的干扰,保证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当大家都在很高的平台上探讨检察院权力的运用,检察院公诉工作的作用时,俯首审视一下公诉内勤工作,大家或许会发现,检察院的超期现象、审理监督权力的使用情况等等是否与公诉内勤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有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