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开正,因车祸在襄樊市康达医院输血600毫升,后来发现患上丙型肝炎,医书上说,丙型肝炎输血是主要传染途径。又查知:献血员陈勇、李素英的体检表无检查日期,无年龄,无相片,无住址,无献血证,无身分证号登记,无体检档案,是完完全全的三无产品。本案于2006年6月5日在襄樊市中级法院开庭。康达医院辩称献血员陈勇、李素英血液中绝无丙肝病毒。 我向法庭出示我父母亲无丙肝的检验报告,排除母婴传播。我出示妻室无丙肝的检验报告,排除夫妻间性传播。我出示襄樊公安局和当地居委会的联合证明,(证明李开正没有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排除吸毒、不洁性生活传播。我出示单位证明李开正是守法职工的证明。我又不是医生,没有接触丙肝血液的机会,也是我一生中唯一的一次输血。不是血液传染丙肝,难道是天上掉下来的吗?我强烈要求法庭对献血员陈勇、李素英当庭验血。可是审判长周栋拒绝我的正当要求,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哪里有什么正义?当事人的权利何在?这不是公民的人权受到践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