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如下文章,觉得1976年以后出生的人根本就不了解毛泽东时代的真相,怎么好去评论茅于轼先生对毛泽东的看法?先回去问问自己的父母更好说话。况且,包括毛泽东后人在内的一些人向人大常委会投诉茅于轼,也不能叫做“北京市人民公诉茅于轼”,简直是胡闹。因为北京市有多少人签名让你们代表了?如果说能够自动代表北京市人民的也就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该组织签字盖章了吗?另外,谈到公诉,就是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才叫公诉,那里有几个人向人大常委会提起公诉的?所以,这种提法本身就违背法律。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诽谤毛泽东的罪与非罪? 2011-05-22 20:51:46 归档在 江河论道 | 浏览 77133 次 | 评论 87 条刚刚看到《北京市人民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消息,在“北京市人民公诉团”发起人成员中有毛泽东长子毛岸英遗孀刘思齐、毛泽东侄女毛小青等。我一向主张由毛泽东的子孙来对那些涉嫌诽谤毛泽东的人提起诉讼,所以,看到发起人中有刘思齐和毛小青的名字,非常高兴。在此,谈点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榷。首先,公诉团的名字没起好。“北京市人民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让人感觉这个公诉团只限北京市人民申请加入。如果像我这样一个山西人申请加入的话,一是自觉不够资格,二是即便加入了,也与公诉团的名字名实不副。其次,公诉团这个名字与我国的诉讼程序相抵触。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两种诉讼,一是自诉,二是公诉。公诉是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任何一名中国公民或任何一个特殊群体都没有提起公诉的资格。按“北京市人民公诉团”的说明,2011年6月15日汇总北京市人民公诉团成员名单连同公诉书递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然是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那更与公诉没关系了,也就是一个请愿书。即便请愿书内容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采纳,由某个检察机关对茅于轼和辛子陵二人提起公诉,公诉团里也只能有公诉机关确定人员的名单,而不能出现请愿书里的名字,并且,按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请愿书里的人都必须回避。毛泽东不仅仅是北京人民的毛泽东,而是全中国人民的毛泽东,任何一名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可以对茅于轼和辛子陵二人提起自诉或加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请愿的行列。所以,我建议“北京市人民公诉团”更名为“中国人民请愿团”更为合适。再次,谈谈茅于轼和辛子陵的罪与非罪。中国人喜欢捕风捉影和以讹传讹,第一个人说一,第二个人便会把一说成二,第三个人很可能会把一说成十。拿“三年困难时期”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来讲,第一个人说“有人非正常死亡”,第二人便可能说成“有许多人非正常死亡”,第三个很可能说“有成千上万人非正常死亡”……直至“中国人差不多都非正常死亡了”为止。当然,这好在是今天还有十几亿中国人活着,如果世界上那天不存在了中国人这三个字,恐怕就会有人讲“中国人都非正常死光了”。对于此类捕风捉影之事,因为大家都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所以我们没法子深究。但是,对于某些明摆着的事实,却是非追究不可的。比如有人说你强奸了多少妇女,如果这个人有证据证明你何时何地强奸了何许人,你便涉嫌违法犯罪,而那个说你的人不仅不会涉嫌违法犯罪,并且是应该得到大家赞扬的;但是,如果这个人没有任何证据,而是捕风捉影或莫须有,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这个人必然涉嫌违法犯罪。如果茅于轼和辛子陵有证据证明毛泽东确实做过某些不应该做的事,按二人的风格,早就把证据一并拿出来公布于众了,然而,时至今日,并未见二人拿出任何证据来,可想而知,不仅不是捕风捉影,而且纯属莫须有。如此看来,茅于轼和辛子陵肯定涉嫌违法犯罪。据悉,孙楠因“孙楠涉毒”已经向法院递交诉状,将大学生 “言成”告上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高价索赔100万元。孙楠与毛泽东是没法子比的,但是,也告诉大家一个事实,任何人说话都必须负责,如果是捕风捉影,也就罢了;如果是莫须有,恐怕就必须为自己愚蠢的行为来承担责任。当然,孙楠的名誉可以用实际价值来计算,毛泽东的名誉却是没法子用具体价值来计算的,如果计算,恐怕用整个地球来赔偿都不够大。大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请愿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二人,心灵是纯洁的,只为给毛泽东同志正名。最后,罪大恶极者并非茅于轼。试想,如果茅于轼和辛子陵把写的文章给自己的朋友或小圈圈里的人看,在社会上并不会翻起多大的浊浪,但是,经过某些编辑或网站一推广,那就不得了了,便天下皆知了。所以,我认为公诉编辑或网站比公诉茅于轼和辛子陵更重要。一个茅于轼和辛子陵死了,就再也没有第二个茅于轼和辛子陵了;但是,如果网站的编辑人员不死,我们的“文化被死人统治者”,一个茅于轼和辛子陵死了,还会有第二个、第三个、更多个茅于轼和辛子陵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程江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