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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6 10:53:32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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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请给法律一点面子

   陈素雄

 

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房产税已在重庆和上海试点实施中。作为调节房产资源,促进房产合理消费的主要手段,房产税在很多国家都征收。我们的房价已大大超过一般百姓可接受程度,也超出政府可容忍程度,开征房产税有其积极意义;不过很多法律专家认为,上海和重庆的试点缺乏法律依据。

20112月在广东省“两会”的即席发言中,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说:“我强烈反对广东试征房产税!”他提出开征房产税缺乏法律依据的三点理由:一是《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二是地方出台房产税的上位法没有理顺;三是征收对象问题。“我所做的,只是想维护宪法的尊严。既然制定了法律,就要遵守。” 朱说,否则即使试点成功了,但法律却被忽视,弊远大于利。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呼吁:请政府给宪法留点面子。他还表示,试点可以,但需要全国人大授权。

27《法制日报》“澄清房产税七大误区”中也指出了房产税试点开征存在立法不严肃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房产税属于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的税收,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不应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房产税涉及我国基本的财政税收制度,同时也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因而应该制定为法律。但是,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法律之前,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正是这种特殊的授权立法机制,使得国务院可以在现有行政法规基础上,批准各地征收房产税。当然,从立法的严肃性来看,国务院应当尽快总结房产税征收的经验和教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法律草案,把房产税纳入到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

上海和重庆两市试点的依据应该是国务院的文件。20106月,国务院公布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当年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但国务院并没有从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那里得到授权。可以肯定的是两市试点开征房产税缺乏严肃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与朱征夫有同感:政府要给宪法留点面子。

建设民主法治社会是我们的目标,法治社会是文明国家的标志。有了法律,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和权利,履行义务,社会才有良好的秩序。有法律就有标准、有依据,而人治则无明确标准和依据。社会都讲法治,老百姓就有福。

上海、重庆两地进行房产税试点出发点可能是好的,我国法律也有获得开征房产税试点的法律程序,但如果连简单的授权程序也免了,就容易让人误会我们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笔者因此深感各方面还没有养成法治的习惯,很少用法律来思考问题。我们建设法治社会还任重道远。一个国家的法治进步是需要一次次进行司法突破才能取得的。房产税试点是否可以在全社会的关注下,在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宪法诉讼或者立法诉讼的机会,这要靠社会的努力。如果取得突破,让政府回归法治,让房产税试点推迟一点时间,即使对房产调控有影响,也是值得的。这样,政府可能会觉得没面子,但人民有面子,宪法有面子,这才真正是国家和人民之大幸。

 

(作者系广东省政协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1年第5,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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