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请给法律一点面子
□ 陈素雄
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房产税已在重庆和上海试点实施中。作为调节房产资源,促进房产合理消费的主要手段,房产税在很多国家都征收。我们的房价已大大超过一般百姓可接受程度,也超出政府可容忍程度,开征房产税有其积极意义;不过很多法律专家认为,上海和重庆的试点缺乏法律依据。
2011年2月在广东省“两会”的即席发言中,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说:“我强烈反对广东试征房产税!”他提出开征房产税缺乏法律依据的三点理由:一是《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二是地方出台房产税的上位法没有理顺;三是征收对象问题。“我所做的,只是想维护宪法的尊严。既然制定了法律,就要遵守。” 朱说,否则即使试点成功了,但法律却被忽视,弊远大于利。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呼吁:请政府给宪法留点面子。他还表示,试点可以,但需要全国人大授权。
上海和重庆两市试点的依据应该是国务院的文件。2010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当年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但国务院并没有从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那里得到授权。可以肯定的是两市试点开征房产税缺乏严肃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与朱征夫有同感:政府要给宪法留点面子。
建设民主法治社会是我们的目标,法治社会是文明国家的标志。有了法律,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和权利,履行义务,社会才有良好的秩序。有法律就有标准、有依据,而人治则无明确标准和依据。社会都讲法治,老百姓就有福。
上海、重庆两地进行房产税试点出发点可能是好的,我国法律也有获得开征房产税试点的法律程序,但如果连简单的授权程序也免了,就容易让人误会我们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笔者因此深感各方面还没有养成法治的习惯,很少用法律来思考问题。我们建设法治社会还任重道远。一个国家的法治进步是需要一次次进行司法突破才能取得的。房产税试点是否可以在全社会的关注下,在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宪法诉讼或者立法诉讼的机会,这要靠社会的努力。如果取得突破,让政府回归法治,让房产税试点推迟一点时间,即使对房产调控有影响,也是值得的。这样,政府可能会觉得没面子,但人民有面子,宪法有面子,这才真正是国家和人民之大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