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发生一起“女司法干部公安局坠楼案”——哈尔滨市香坊区司法局会计胡桂珍在龙南分局二楼楼梯天井处由5.5米高坠下,致重伤。而胡桂珍坠楼的前提是,因涉嫌一耳光打坏大庆一中学生王卓右耳,被龙南分局22日由哈尔滨拘传到大庆,讯问长达14小时,在不承认指控的前提下仍被宣布刑事拘留。而胡桂珍打王卓的前提又是,在大庆一中上学的儿子孙仲臣3月27日遭到王卓和王卓从校外找来的三个人的殴打和抢钱。
两年零四个半月之后,胡桂珍打没打王卓,和王卓的伤究竟从何而来,终于有了要见分晓的希望。11月13日上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检察机关指控胡桂珍涉嫌故意伤害罪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写道,“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3月27日20时50分,在让胡路区大庆第一中学高中部四楼化学组办公室门口,被告人胡桂珍因其儿子孙仲臣被其同学王卓(17岁)找校外人员殴打一事,见老师靳淑凡将王卓叫到该办公室门口了解情况时,气愤之下被告人胡桂珍冲到王卓身前打了王卓右脸一耳光,造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大庆市公安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所受损伤属轻伤。2005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桂珍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提取笔录、诊断书、现场勘察笔录;2、证人王宝龙、王桂珍、孙玉明、靳淑凡、董秀卿、吴兆臣、包长清、裴春生、朱晓敏、李晶晶、赵福山、陆鹏证言;3、被害人王卓陈述;4、被告人胡桂珍供述;5、法医鉴定书。
《起诉书》最后说,“被告人胡桂珍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胡桂珍否认一耳光打伤王卓
胡桂珍是坐着轮椅出庭的。
胡桂珍说,王卓报案的时间是4月2日,而她在大庆的时间是3月27日晚至3月31日中午,每天都和王卓的父亲王宝龙、母亲王桂珍、老师靳淑凡接触,并且三次接触办案人李力、付凯,和两次见到王卓本人,却没有任何人说王卓受伤一事,更没有办案人员找她调查。
胡桂珍强调,3月29日上午9点左右,大庆龙南医院观察病房,王卓在父母的带领下,亲自来看望受伤的孙仲臣,进行交谈时也没有人发现王卓的听力有障碍。
胡桂珍质疑,3月27日晚龙南分局干警于秀莲、李晓军将王卓带回龙南分局,当夜22:05至23:40办案人员孙佰春、李晓军对王卓进行讯问,王卓当时是未成年人,父亲王宝龙陪同讯问,按照常理任何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的生理异常举动会非常敏感,可是王宝龙却没有说自己的儿子也受伤了。而且,办案人员在多次问王卓“听清楚了没有”时,王卓都很干脆地回答“听清楚了”。
胡桂珍又说,再后来,3月29日14:54至18:04办案人员张建华、李力又对王卓进行讯问,当问“你听清楚没有”时,王卓还是很干脆地回答“我听清楚了”。
胡桂珍还认为,当时正好下课时间,走廊里很嘈杂,老师靳淑凡听到的“啪”的一声,不能作为法定证据。
胡桂珍指出,王卓是4月1日到大庆油田总医院耳鼻喉科就诊的,接疹医生赵福山,病历记载“患者主诉:耳外伤一天,伴耳鸣及听力下降,无头晕及恶心、呕吐”,这足以证明王卓受伤的时间是4月1日或3月31日,而她3月31日就离开了大庆,因此王卓的伤和自己无关。
“我身高1米59,王卓身高1米85,而且面对面,我左臂挎包,我的右手如何能接触到王卓的右耳?”胡桂珍问别人也问自己。
(三)胡桂珍律师:移送起诉的“主要证据材料”缺页
胡桂珍委托黑龙江酬勤律师事务所张学军、朱秀娟为辩护律师。
两位律师除就胡桂珍所澄清事实进一步辩护之外,还指出让胡路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主要证据材料”缺页。
一是言辞证据方面存在问题。(1)2005年6月30日龙南分局侦察员王浩、李扬制作的询问大庆油田总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赵福山笔录共2页,出示的证据中只有第1页,缺第2页,同时该笔录没有赵福山本人签字;(2)2005年5月3日9:31——11:25王桂珍询问笔录共4页,缺第3页;(3)2005年6月22日13:58——14:50靳淑凡询问笔录共5页,缺第4、5页;(4)2005年6月28日靳淑凡询问笔录共6页,缺第1、2、3页;(5)《起诉书》中所列明的证据,其中表明有陆鹏的证言,但移送的证据中不存在。(6)卷内存有20多名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均没有侦察人员签字,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关于讯问笔录侦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规定。这些言辞证据作为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出现如此残缺不全的现象,不仅说明其工作缺乏细致,而且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本案的指控能力。
二是现场勘察存在问题。现场勘察部分的材料中,首页发生时间2005年4月2日,后面的制图却是2005年3月27日。如果说勘察的是2005年3月27日的现场,怎么发生时间是2005年4月2日?如果2005年4月2日勘察现场,怎么制图的时间是2005年3月27日?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桂珍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缺乏证据,罪名不成立,控诉方举证不足,达不到公诉证明的要求和标准,将承担其控诉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请法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被告人胡桂珍无罪。”胡桂珍的律师最后说。
(四)曾经治案处罚了断的案件原为抢劫案件
王卓右耳出伤,胡桂珍被抓,胡桂珍在公安局坠楼……这一系列的事件都是由最初孩子闹矛盾引起的。为此,好多人认为,如果当初龙南分局再严格一些或许就避免了后来的系列案、连环案、案中案。
事件回放:
2005年3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在大庆一中自习课上的孙仲臣被王卓和其叫来的三名校外人员骗走,索要钱物并殴打,后又被劫持到位于郊区的大庆蒙坭坦学校,再次被殴打并遭搜身索要钱物,限期要700元,然后扬长而去。孙仲臣老师靳淑凡通知胡桂珍夫妇。当晚,胡桂珍夫妇赶到大庆。晚8点左右,胡桂珍气愤难平,动手“抓”了一下王卓。王卓父母赶到后,胡桂珍夫妇要求由学校处理,但遭到王卓父亲王宝龙拒绝。孙仲辰父亲孙玉明随后向110报警。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干警赶到,将王卓带回讯问。当晚,孙仲臣住进大庆龙南医院。
3月28日上午,龙南医院病床上,龙南分局对孙仲臣进行询问。
3月30日,龙南分局通知案件处理完毕,属于校园滋事,为一般性治安案件,对王卓罚款200元,对王卓同伙王兴行政拘留15天。胡桂珍夫妇对处理不服,当天去龙南分局,办案人员拒绝接待。下午3点左右,胡桂珍夫妇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一位姓郝的一位姓朱的检察官当场电话通知龙南分局立刑事案件。
3月31日中午,胡桂珍夫妇带孩子离开大庆,回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
4月1日,孙仲臣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鼻骨矫正手术。同日,王卓由母亲王桂珍带到大庆油田总医院耳鼻喉科诊断。
4月2日,王卓到龙南分局报案,指控胡桂珍3月27日晚对其进行伤害,造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4月6日,胡桂珍夫妇到大庆市公安局申诉,称龙南分局降格办案,把抢劫犯罪的刑事案件办成了校园滋事的一般性治安案件。
4月8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庆公个监纠字[2005]第3号纠正执法过错决定书》责令龙南分局立刑事案件,侦察王卓等人。
12月2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卓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2006年7月25日,大庆市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卓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其间,2005年6月22日龙南分局将胡桂珍由哈尔滨拘传到大庆,讯问14多小时,胡桂珍不承认打了王卓,但仍宣布对胡桂珍刑事拘留。次日凌晨3点,送胡桂珍前往看守所,走到龙南分局二楼楼梯天井处时,胡桂珍由5.5米高的二楼坠下,致重伤,并导致此案拖延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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