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佃水的博客
尊重健康与生命.

2007-11-17 10: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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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说过,在我这里有两起民事案件,其中至少有一起的共同被告,均是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601857)和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

严格来说,这里的主要被告是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从相关资料可以说明,中国石油吉林石化是总公司的一个驻外的生产基地,是总公司的一个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的股市中,权重股无疑是大盘的“心脏”,它的起伏自然会使大盘跟着震荡。

中国石油a股的上市,已成为中国股市的最大权重股。

530之后及大盘现在的调整状态,使许多的股民在高位被套。对此,我为大家深感痛心。

我曾说过,一家上市公司成为被告后往往会使股价大跌; 并注意到,在案件审理及判决前很可能要作停盘处理,使大家在这其中的买卖受限。

现在听说,国家对买卖股票所得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思。

有人说,利空消息出尽就是利多,所以我写了这篇文章公布信息,也是在敦促国家机关能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处理问题,避免事态逐步恶化。同时,如果法律允许,到时支持管理层作不停牌处理,使大家能及时买卖股票,并尽量减少因案件的进展给中国石油的股票及大盘带来影响。

这就是我对这件事的观点。

也许有人怀疑此事的性质,值得说明的是,古今中外一个国家发生判乱或政变都是常有的事,在一个企业发生侵权又有什么不可能?

 

撰稿人:张佃水(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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