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叫做韩群凤的母亲,在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接受公开的庭审。她原本是某银行的大堂经理,辞职在家,无微不至照顾双胞胎脑瘫儿13年。
从犯罪嫌疑人韩群凤杀儿情节来看——一个母亲,敢于狠心把自己的儿子杀死,如果精神正常的话,那么,她一定是思前想后了,是走投无路了,惟有“同归于尽”才是母亲与儿子最佳的出路。
历史上父母杀儿的悲剧也肯定不少。
有名的案例有:
1945年4月底,苏联红军向柏林发起猛烈进攻。纳粹德国土崩瓦解。
皇帝朱由检和宣传部长戈培尔杀死子女,有一个共同原因:长期形成的意识形态,使他们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子女落进“贼人”之手。宝玉既然将碎,瓦片又怎能保全?被杀死的孩子就这样成了“瓦片”,与他们的主子一道,成为上一个王朝的殉葬品。
但是,广东的家庭妇女韩群凤不一样。
不一样的还有全国几千万的先天性残疾儿童的父母。如果家里没有连生活也无法料理的残疾儿童,谁能理解一个母亲,在照顾了脑瘫儿子13年之后,从经济上、工作上、体力上、精神上都遭遇了一次次灭顶之灾的打击。“活着既然如此艰难、不易,那么,死还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么?”韩群·凤一定无数次想过这个话题。
要去死,同样是艰难的。特别是要合法的结束生命。有尊严的死去有时候比有尊严的活着,更难。
这就让我们想到了安乐死。
如今,西方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确立身患重症、医治无望、活着痛苦的病人,可以接受个人或者家人提出的安乐死的请求,然后,体面的结束生命。
据说,中国最早公开要求安乐死立法的,是两位医生:妇产科专家严仁英和儿科专家胡亚美。之后,自1994年起,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当年,广东3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第二年又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之后,不断有代表要求全国人大对安乐死立法。
当然,脑瘫儿是很难进行安乐死的。我们设定以下问题供医学专家、立法专家进行深入的思考:
第一,脑瘫患者的家属——韩群凤有没有权利终止继续抚养、照顾自己的孩子?第二,她是否可以遗弃他们或者抛弃他们?第三,韩群凤如果把孩子偷偷丢给社会,她是否要承担罪责?第四,像韩群凤这样的母亲,有没有权利终止自己孩子的生命——比如,让他们饿死,而不是“溺毙”。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为千千万万类似韩群凤这样的母亲含辛茹苦的生活背后,树立一个合法的靠山——安乐死可以终结绝症患者痛苦的同时,也能减轻患者家属精神上、人力财力上的损耗。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会在社会上引起震荡。但是,长期的避而不谈,肯定是消极的、于国于民都是不利的。
如果可以比照国外的《安乐死法案》,至少今天我们对于韩群凤的审判要轻而易举的多。或者说:韩群凤也许就不会铤而走险,不会成为“杀手”;须知:脑瘫患者与常人一样,他(她)有生存权也有死亡权,决定“是生存还是毁灭”的权利,是每个生命个体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