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的博客
凤凰博报 由你开始
http://liu6465.blog.ifeng.com
发表 管理 分类 简介 头像 功能 音乐 友情链接 模板 个性域名

2007-11-30 08:20:25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法制新闻 | 浏览 5044 次 | 评论 9 条

 2007年11月29日,在来京打工的河南籍农妇李何云遭遇车祸死亡5个月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所有人严俊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加上其他费用,原告共计获得66万多元赔偿款。

    这是我代理的第三起“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案。
    李何云系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农民,1997年10月嫁到夏邑县马头镇。2001年,她随丈夫来到北京打工。

    今年5月7日7时45分,李何云驾驶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北路处,适逢严俊驾驶的“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同方向从其后方驶来,由于严俊驾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且车辆未安装防护装置,造成其车辆右前部与李何云车辆左侧后部刮撞,李何云倒地后,“斯太尔”中、后轮将李何云压死。事故发生后,经朝阳区交警部门认定副严俊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只同意按农村标准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6月,李何云父母、丈夫罗喜德、子女共六原告,将严俊及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0多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是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相关标准提出。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辩称:承认交通事故事实,但是由于李何云是农业户籍,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我辩称,死者虽是农村户口,但是她从2001年起就离开农村到北京打工,以打工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被告应该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为此,六原告提供了李何云生前在北京务工、生活证据。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严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李何云死亡,其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有证据证明,李何云死亡前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故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应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严俊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6.0709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9.9560万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在车辆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5万元。
    此前,我代理的江西民工陶红泉交通事故赔偿案,朝阳区法院一审没有支持“同命同价”赔偿。2007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陶红泉案进行了改判。二中院认为,陶红泉生前在北京居住达一年以上,在北京农工为由,应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李何云案件,是我代理的第三起“同命同价”赔偿案。这三起官司虽然都得到了“同命同价的”支持,但我还是感到不满意。同样的车祸,如果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城乡有别的规定赔偿,赔偿金额竟然相差二十多万元。具体到李何云案件,如果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李何云的家属最后获得的死亡赔偿赔偿金不会超过172400元,而城市居民标准是399560元,两者之间相差22万多元。

    这种城乡有别的赔偿规定在无形中造成了生命价值的不平等,尽管三起判决都考虑到了死者生前系进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但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同命不同价”问题。不论怎么说,这附条件的“同命同价”判决,无疑也是一个进步。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统一城乡赔偿计算标准,真正做到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原创】要实现公平正义,别忘了“同命同价”

【原创】人的生命,怎能因户籍不同而“贬值”?

【原创】央视《大家看法》播出“同命同价”赔偿案

 

0
上一篇 << “致孕妻死亡”案,医院尽职了吗?      下一篇 >> 陶红泉案:同命同价的真伪之争
  • YIXIAO118 [2007-11-30 11:31:45 AM]



    活人没有死人“值钱”-----哎!

    回复 删除
  • 1 [2007-11-30 12:09:36 PM]



    我赞成刘晓原律师的说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回复 删除
  • Guest [2007-11-30 02:16:40 PM]



    绝对支持作者,难道人一出生就给标上了不同的价钱。同命不同价天理不容

    回复 删除
  • 流浪狗 [2007-11-30 02:49:05 PM]



    一般来说,活着钱少的人,大多是劳动较多的人,如果不幸死了,"分配"上还得拿那份少的,这个世界也就太黑暗了.因此,如果社会在劳酬上做不到公平,那么就在死上面给每一个人做到公平____同命同价吧.

    回复 删除
  • Guest [2007-11-30 04:51:49 PM]



    绝对支持作者,难道人一出生就给标上了不同的价钱。同命不同价天理不容:handshake

    回复 删除
  • liujianyuan [2007-11-30 05:08:33 PM]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路还很遥远,但毕竟看到了曙光。

    回复 删除
  • 1 [2007-11-30 08:18:46 PM]



    中国的社会,哎~~

    回复 删除
  • 月上树梢头 [2007-11-30 09:35:59 PM]



    好律师!支持你。

    回复 删除
  • modownload_net [2007-12-01 01:34:49 AM]



    如果死者是个农民身份的企业主,难道还会按农民标准赔偿吗? 按身份赔偿是绝对不公平的,不知订立标准的本意是什么?

    回复 删除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刘晓原

liu6465@gmail.com 用博客行使公民权利。获2008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最佳中文博客奖。

博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