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眼泪的个人空间
纪念心爱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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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16:32:46 编辑 删除

浏览 1792 次 | 评论 28 条


    今天,是我丈夫梁继平被检方非法迫害致死的第180天。作为一个柔弱女子,我心中的伤痛无处诉说,同时,还要照顾失去父亲的儿子,照顾长期瘫痪卧床,至今还不知道儿子早已命丧黄泉的老母。每次看到丈夫那血肉模糊,遍体鳞伤的照片,我不禁肝肠寸断,悲痛欲绝!在我遭受如此厄运的时候,是党和人民给了我活下来的信心和勇气!在此期间,党的17大召开了。胡总书记在报告中庄严提出: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公平公正!总书记的铿锵之词象惊雷和闪电划破长空,重新燃起了我心中的希望!在此期间,各大网站都适时地报道了案情。全国各地数百万网友博友和国际友人通过互联网这个信息平台给我以无数的关怀鼓励和声援,使我看到了人间最为可贵的真诚和正义!使我明白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深刻道理!为了我丈夫的亡灵得到安息!为了我丈夫的悲剧不再重演!为了天底下所有人的正义!我一定要坚持,直至得到最后的公正----把迫害我丈夫的所有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迫害经过及案件进展
    2007528日,江苏赣榆前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被赣榆县检察院带走,61日梁继平死亡。78日,梁继平妻子王云娣被告知尸检报告结论:因钝性外力多次作用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手段是多么残忍?!我不知那些检察官们是何目的,更不知其中又有何龌龊。如果有丝毫的人性,决不会致其死亡。更为令人发指的是打死我丈夫以后,他们并未终止犯罪。继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捏造事实,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等犯罪活动。集体串供对抗政法机关的侦查。现在还有部分直接参与刑讯逼供的多名嫌疑人还在执法。此案已历时半年,虽然逮捕了4名嫌犯,但仍无侦查结论。负责异地办案的南京检察院还没有正式的起诉意见书出来。各地有不少朋友要求把起诉书在新闻媒体公布,暂时只能为歉了!如果起诉书出来,我会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对外公布。
.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绝?表面原因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追求破案率、追求业绩使然,这与个人能力以及单位领导的政绩直接挂钩;深层原因在于对基本人权的漠视。中国几千年来重口供的传统,仍然对部分侦查人员办案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在他们看来,按照嫌疑人的口供去按图索骥,可以省不少人力物力,可以尽快结案,可以提高破案率。但用刑讯逼供方式获取口供,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亦有同样规定。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是因为刑讯逼供行为践踏的是基本人权,违反了现行的国家《宪法》。在对此次事件相关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梁继平528日被带走,61日死亡,其间4天家属未得到检察院的任何通知。在62日,王云娣见到了丈夫的尸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拘留或者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羁押场所。赣榆县检察院从未送达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如果不是拘留或者逮捕,只是拘传,则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赣榆县检察院侦办此案的程序也存在严重违法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那么根据推论倒置,如果梁的案子证据充分确实的,就没有必要去刑讯逼供,反之,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追求破案率、追求业绩使然,这与个人能力以及单位领导的政绩直接挂钩;深层原因在于对基本人权的漠视。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违反了现代法治理念。
.此案应怎样定性?
1)犯罪嫌疑人对梁继平长达30多个小时不间断的审讯和殴打之后,梁于200761日凌晨就处在已坐不住的状态、可犯罪嫌疑人置我丈夫的生命于不顾。仍继续对其实施殴打至清晨。当我丈夫的生命处于垂危之际,犯罪嫌疑人未对其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最终因未能实现抢救致其死亡。这种行为涉嫌故意杀人。
2)让人愤怒的是梁继平死亡后,犯罪嫌疑人反贪局长高家锦为掩盖犯罪事实,策划集体串供。组织参加梁继平审讯的副局长熊正良和杨泗松、周明吉等十名办案人员编造因梁继平要逃跑、自杀,办案人员两次制止梁逃跑,自杀致其死亡的事实,指使王某毁灭梁继平皮带等重要证据,对付组织调查和南京检察院的侦查。不少法学界有识之士惊呼:检察院在明知犯罪的情况下,仍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串供,毁证灭据,比打死人更为恶劣!
3)参与审讯梁继平的另外六个办案人员,在明知高家锦等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还积极参与编造事实和毁灭证据的相关活动,其行为应当构成帮助毁灭、仿造证据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遗漏犯罪嫌疑人就是放纵犯罪!很明显,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同时犯有集体串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致人死亡的按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从重处罚!白纸黑字,不容置疑。法律从来没有说过检察官犯法可以例外!
写到这里,突然想起了杜培武冤案、佘祥林冤案。还有报道说,内蒙古一个小伙子(名字记不清了),被枪毙好几年了,去年真凶却出现了。层出不穷的事件告诉我们,法律颁布了,若要彻底贯彻实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期待关注!
   珍珠眼泪在此向案件知情者征集有关证据。如果知情人知道嫌疑人的所有罪证,敬请告知我或律师,本人将不胜感激,并承诺绝对保密!同时请求法学界人士给予法律指导和援助!
我的QQ:   229224063
电子信箱:wangyundi28@163.com
珍珠眼泪的委托律师
王进东 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
邮编:100007
邮箱:
wjd1999@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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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2008-01-04 10:36:59 AM]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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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2008-01-04 11:01:10 AM]

    惨无人道,天理难容!执法部门还存在这样没人性的畜生,拿过去来说肯定要把一个个杀了报仇,可现在是法制社会,那就判个死刑严惩,清除垃圾免的祸害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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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2008-01-04 02:13:34 PM]

    如果这是真实的事件,中国的法制进程又倒退了500年.这难道仅仅是个别执法者的私事吗?不是.难道惩罚了个别执法者就算是得到公正处理了吗?也不是.参与者\旁观者\领导者\被领导者,为什么在年复一年重复着古老的故事!各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最后又能如何?哀莫大于心死!我们的领袖们,从封建社会开始,你们作为救世主,你们在主导历史,人民却永远是愚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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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2008-01-04 02:33:51 PM]

    强烈要求揭开赣榆检察院刑讯逼供集体腐败窝案的黑幕! 1.彻查杀死梁继平的凶手以及台前幕后的隐型杀手。严肃追究一切违法违纪人员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杀人偿命并依法给予经济赔偿! 2.对梁继平同志的名誉平反昭雪,以正视听! 3.彻查所谓“县委协调小组”草菅人命,掩盖杀人事实的罪行! 4.追查所谓检察院领导编织“心脏淬死”结论,掩盖杀人事实的罪行! 5.彻查检察院集体腐败,领导牵头组织集体串供,毁证灭据,伪造现场,逃避追查的犯罪事实。 6.强烈要求最高检跨省组织专案组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异地办案。 7.强烈要求全国人大责成公正第三放介入监督,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体制所造成的新的司法不公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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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2008-01-04 02:34:07 PM]

    8.强烈要求案件的所有程序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全国人民和所有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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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2008-01-04 07:14:10 PM]

    还一个正义,血债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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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2008-01-04 09:57:14 PM]

    执法犯法,草菅人命。希望上级部门严厉惩处,杀鸡警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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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2008-01-04 10:37:01 PM]

    养虎为患,国家机构要严肃处理这事件 要不真的水能覆舟的日子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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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2008-01-05 09:19:02 AM]

    悲恸!!! 中国政府为什么总是要出现如此多的冤案,总要伤及那么多无辜的生灵,为什么?他们每天到底在做什么?只顾及自己吃吃喝喝玩乐逍遥吗?简直不配享有那么崇高的名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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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 [2008-01-05 09:48:05 AM]

    执法人员啊!执法人员就不用讲理?就可以想打人就打人啊?真怀疑是不是炎黄子孙的一份子。有种你去打日本人,打陈水扁。一看就知道只敢欺负我们这些老实的市民。希望国家领导可以重视重视!建议杀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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