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维权(四)
——上当的合同(上)
一百二十万字的《抗日战争的川军》第一稿于2008年完成,2009年1月同“铁血读书”网签约在该网站连载。后又经《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等多家媒体报导。该书受到网友的普遍欢迎,被多家网站转载,点击迅速超过百万。
那时,不断有网友通过留言、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与我联系,谈感想、表示支持、提供资料、还有的通过我寻找当年出川抗战失落的亲人以及寻找亲人的资料。作品受到社会认同,我由衷感到欣慰。
就在这个时候,我接到一个电话,来人自称是我的“粉丝”,说看到网上的连载后,为当年四川人民的抗战精神感动得热血澎湃,为了表达这样的感受,想来我的住处当面谈一谈。
这个人就是我现在的诉讼对手阮国勇,
过了二天,他来了,借了一辆爱丽舍牌轿车,指着一个人说是他的司机。递上名片:成都星天地文化艺术经纪有限公司 董事长,说起当年川军抗战,阮国勇慷慨激昂,一副热血愤青的模样,表示愿意全力投入抗战历史的宣传活动中,动员我尽快将书稿正式出版,他愿不计成本地协助。还说,他是律师,愿在出版活动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维护作者权益在法律方面保驾护航。
阮国勇侃侃而谈的作态很成功。我正为这些事困扰,对出版的程序、相关的法律完全是盲点,而且停薪留职多年,无力支付十余万元的图书出版费。一见有了既有能力又有财力的年青人的热情援手,完全打消了戒备心理,不仅完全告诉我的困境,而且很快就投以信任。
又过了二天,即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阮国勇拿来一纸合同,我一见上面的条款和那些秽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和出版专业术语就头晕,出于对他的完全信任,丝毫没有斟酌就在甲方一栏签了字。
快过了半个月,阮国勇找到我,做出一副诚恳又委曲的模样,指着合同书中“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无故终止合和违反合同使用和转让本合同项下有关权利,否则承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一项,说违约金少了些,一万元谁都能拿得出来,
同时,合同书上又更动了两处。新的合同书制成了,他收去了老合同(我保留了影印件)。我在新合同甲方一栏签了名,写上当天的日期:7月27日。阮国勇则倒填日期,在乙方及其代表一栏里盖上公章、签上他的名字,填上7月1日。
这样三步,一个合同铸成了。
我不慎上当签下这纸合同,这是我的过错。但是,阮国勇作为一个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工作者,哪怕即使同时兼做商人,也应该遵守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签署合同前向我讲明合同条款的意义,让我明明白白。
显然,他不是这样。他利用我们上了年纪的这一代人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空白和善良的心理做下了手脚。
该合同书中到底有些什么内容和条款,我将在下一篇博文“我要维权(五)”中公布这份合同的全文影印件,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望大家识别。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