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钩者诛窃国者候的成语源自《庄子·胠箧》:“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意思是,那些小偷小摸的人被逮到了一定回按律治罪,罪行严重的甚至还要判死刑。但是那些窃取国家巨额利益的人则不但不会被治罪,而且还能成为诸侯称霸一方,受世人景仰。它讽刺了统治阶级的虚伪,也反映了法律的局限性。但是这个成语近两天被各网站频繁出现,网友引用它批评广州市中院对许霆判刑有失公平!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发现,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并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反复操作,共计取款19.3万元,其中许霆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后并全额退款被判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则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2月17日《新快报》)。
广州市中院判许霆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看,我认为广州市中院对许霆量刑确实过重。
许霆和同伴在ATM上取款是否属于盗窃?ATM是银行内部为了减少费用开支而取代营业人员的智能机器。银行的主营业务存、贷、汇款它就占了两样――存款和贷款营销,而且有占地面积,有固定场所,是个小型的智能银行。银行有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他们让ATM“独自营业”,说明他们对ATM的安全性是自信的,并自信的和客户签订了银行卡使用协议。但是在本案中,银行没有发现ATM故障,通知停止使用并封存,导致许霆按照协议持卡交易时出错。这种错误有可能吞掉或少付客户的钱,甚至是向客户付出假币,也有可能是多付客户钱。如果多付了钱就视为盗窃,那么ATM吞卡或少付了钱客户能否起诉银行抢劫呢?付了客户假币,客户能否起诉银行诈骗呢?法院会不会支持客户的诉讼请求呢? ATM取代的是人员营业,如果人员营业出错多付客户资金,能说是客户盗窃盗取了银行资金?营业人员短款的后果要追究责任的,为什么先出错的一方没被追究责任,因别人的错而被动出错的一方却要付出惨痛代价?难道因为是“国家银行国家信誉”而就“刑不上大夫”吗?
银行卡有借记卡和贷记卡两种,如果是借记卡,以帐户内事先存入的金额为限,ATM支持客户取完余额为止,许霆一直取钱或许是亲朋好友给他转账或存款忘了告诉他,而他也确实不知道呢?这是有可能发生的;如果是贷记卡,则以预先约定的透支额度为限,持卡人提款金额的限制是由ATM机凭借卡上的信息记忆并执行。如果持卡人信用良好,他所持卡的透支额度可以不断升级。许霆能一直取款,说明他的资金限额并没有达到,他或许以为他的信用升级了呢?这也是有可能存在的。这样的话,许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款透支,只能属于经济纠纷。从这个角度看,许霆甚至是无罪的。
许霆和同伴在ATM上取款是否采用了秘密手段?大家知道,ATM都装有摄像头,而且银行的摄像系统有人专业职守;按照规定,这些录像至少要保留一周以上;银行的摄像系统和公安部门的报警系统联网,如果有异常银行会立即报案。大部分110承诺在市区内出警5至10分钟达到,按30秒钟在ATM取一次款,117次需要近1个小时,况且许霆中间还回家叫人,这个过程更长,银行的值班人员为什么没有发现?为什么没有报案?因为ATM默认了许霆取款的合法性,银行的保安部门也认为没有异常,所以许霆在ATM上取款117次是通过正当程序在银行的监控下公开进行的,不存在什么秘密。如果有秘密,那就是银行为什么没人在摄像值班室值班的秘密!如果除了许霆和他的同伴取钱,其他人也去取钱,这样的后果由谁来承担也是个秘密!
许霆在ATM上取款17.5万元是否数额巨大?退一步说,假设许霆有罪。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有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院1997年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在物价飞速上涨,货币严重贬值的情况下,如果还用用十年前的标准并且顶格处罚,不能让人心服口服。况且新闻媒体屡屡报道的贪官,往往涉案金额几百万,上千万判刑并不重,象那个携款潜逃的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达4.82亿美元,约合40多亿人民币,一审仅领刑12年,没收财产100万元!尤其是失职渎职人员,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无以数记,往往领刑三、五年!人民网2007年9月12日披露2003年至2006年,全国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使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如果将许霆的案件与一些贪官职务犯罪比较起来,这种量刑过重更显而易见。无怪乎一些网友会义愤地说:“窃钩者诛,窃国者诸候”!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希望立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能够反映民意,体现公平的法律!执法部门,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公平执法,人性化执法,真正使法律能够体现维护正义,打击罪犯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