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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9 18:09:2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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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侵权,岂能葫芦僧判葫芦案!

 

(原创作品,不经同意不得转载)

 

《红楼梦》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写到,贾雨村授了应天府,一到任就处理了件人命官司:却是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致殴伤人命。得知凶手是四大家族之一薛家的恶少,是帮他复职和补升的贾府、王府的姻亲,就顺水行舟,做个人情,捏造一个凶犯暴病身亡的假证,使杀人凶手逍遥法外,用权术压制舆论,使受害者无处伸冤,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此事皆由葫芦庙内沙弥新门子所点拨,所以人们称是葫芦僧判了葫芦案。

如果说封建社会的官吏营私舞弊,滥用法律,胡乱判案,尚可理解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保住自己的官位。那么,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事实清楚的隐私侵权案被害人被判败诉,法官的行为可就令人费解了。

从媒体的连续报道中得知,200610月,光明山盟乳业公司给每个员工配发一部联通公司的CDMA定位手机,对员工实施手机定位。该公司原销售部经理李富世2007120(周六)下午,在与朋友聚会时,因定位手机传出的咯咯声被朋友嘲笑,他当即打电话给老总表示不满,指出公司在员工休息时定位跟踪,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并就此事还向公司工会反映。不久,公司给他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免去其销售部经理职务。随后,李富世以公司利用手机定位的方式严重干扰其私人活动,侵犯其人格尊严、休息权和生活安宁权,将公司告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942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中原区法院认为,公司对李富世手机定位是在工作时间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且只获悉了李的位置,并不涉及其私人空间,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富世诉讼请求。

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是一种人格权。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光明山盟乳业公司给员工手机定位,没有经过被定位人的同意,且在工作时间之外追踪员工的行踪、监视员工的活动,这种监视侵犯了员工的人格权,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原区法院为什么对李富世的维权行为什么不予支持?!

中原区法院认为,“公司对李富世手机定位是在工作时间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的”。难道周六、周日也是“工作时间内”?如果这样,光明山盟乳业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即便是工作时间内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也应提前告知,并征得同意,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难道法院不知道企业法规也得服从法律规定这个常识吗?退一步说,即是光明山盟乳业公司征得了员工同意对员工手机进行定位,但是 “工作时间内”与工作时间外如何区分?员工工作时间外的隐私如何保护?员工的隐私因此泄露,人格权受到侵害怎样界定,如何承担责任?为了防止“破窗效应”,仅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司法机关就应该严厉禁止这种侵权行为,而不是象中原区法院的这种纵容!

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关系本应该建立在一种平等信任的基础之上,管理员工应该运用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愿意公司的发展目标贡献聪明才智,奉献辛勤和汗水,而不是这种捆绑式看守下的跟踪监视,这样只能导致员工的不满情绪,甚至是消极怠工。事实也证明,很多受到企业监视的员工都曾产生了跳槽的念头,而且有人已经付诸于行动!中原区法院支持光明山盟乳业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对企业的发展没有帮助,相反是害了企业,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红楼梦》中的“葫芦僧判葫芦案”让人体味到了恶人先告状和官府的当官不为民作主官僚作风,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不愿看到老百姓受害却又输官司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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