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董伟因为之前在网上发帖称“没钱了,还搞什么建设”被指侮辱县委书记孙兰雨,被送进高唐县看守所,同时被关的还有王子峰、扈东臣,他们被当地电视台报道为“重大网络刑事犯罪团伙”。
这件事情与一年前的重庆“彭水诗案”可谓“异曲同工”,虽然不算什么新鲜事,但是暴露的问题不可小觑,说具体一点,就是涉嫌违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高唐是中国的高唐,高唐的公民是中国的公民,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自由,可是,他们,高唐的一位机关工作人员、一位医生和一位教师因为在网上正常发贴而遭到逮捕和刑事拘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3位高唐发贴者却为正常表达自己的意见付出代价,他们被以“合法”的借口逮捕和刑事拘留,并被限制人身自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在高唐有关领导的授意下,高唐电视台“警方在线”节目连续5天播放了3人戴着手铐走进看守所、在拘留手续上签字、被审讯的画面。同时,县公安局副局长还发表了讲话。在电视解说词里,他们的名字变成了董某、王某、扈某,并说破获了“攻击县委、县政府”的“重大网络刑事犯罪团伙”。电视画面没有任何遮盖处理,3人“出事”的消息在整个高唐县广为流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事实上,高唐的3人因为在网络上正常发贴,就遭到冷酷的报复和无情的打击。
在主观上,这起事件存在打击报复的故意;在客观上,构成了打击报复的事实。所以,高唐对“侮辱”县委书记事件的处理涉嫌违宪。
制造这起事件的台前人物,是网络警察、刑事警察和检察官,他们都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的,他们对《宪法》和法律的熟悉程度肯定让我等自愧不如、望尘莫及。不幸的是,在权力的淫威下,他们全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所系,忘记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忘记了执法的公平和司法的正义,沦为十足的帮凶和附庸。这是他们的悲哀,更是《宪法》和法律的悲哀。如今下流黄色段子满天飞,歌星影星常常被诽谤,从来也不见那位英雄豪杰挺身而出,那个公安机关迅速出警,那个检察机关大动干戈,而3位公民仅仅是在网络正常发表了个人的见解,当地就立马启动国家机器,高唐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执法效率实在令人“佩服”之至。话说回来了,即使这件事3人真的诽谤了谁谁谁,那也应该由“受害者”向法院起诉,可是偏偏皇帝不急太监急,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越俎代庖迫不及待跳将出来,不知是自告奋勇一马当先讨领导欢心还是另有隐情?
制造这起事件的幕后人物,相信大家都能够猜得出。他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在高唐,只要他愿意,他可以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抛弃一切顾忌,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有人说公安机关厉害,其实公安机关不过是他手里的一杆小枪,只能唯他的马首是瞻;有人说检察机关牛B,其实检察机关不过是他胯下的座骑,必须服从他的号令。他是一个高高在上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于他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他大概是幻觉和笑话,他将自己划归特权的行列,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他是一个不可侵犯的人。在高唐,他的权威是不容挑战的,高唐的“领土”、“领空”以及媒体,都完全在他的权威的覆盖之下,他在高唐拥有“制陆权”、“制空权”、“制信息权”,高唐老百姓哪怕是一句话,一篇文章,一个举动,都不能对他有所冒犯。
历史上有过焚书坑儒、罢黜百家、乌台诗案、“车盖亭诗案”、文字狱,可以说,每一个禁锢思想和舆论的时代,都是历史上最黑暗的时代。每一个禁锢思想和舆论的地方,都是权力被滥用的重灾区。如今又蹦出一个个与时代发展、文明进步极不和谐的怪胎,他们(制造高唐事件的人们)不会不懂得“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道理,不会不懂得起码的法律法规,可是当个别当权者的权威被冒犯以后,还是采取了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的下策,还是公然站在《宪法》的对立面,实在让人扼腕叹息。高唐是高唐人民的,高唐的官员是为高唐人民服务的,高唐的现状,高唐百姓有权评判是非得失。这些涉嫌违宪的机关和个人,他们的进一步表现如何,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将如何彻底处理此事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人们将拭目以待。
这件事情与一年前的重庆“彭水诗案”可谓“异曲同工”,虽然不算什么新鲜事,但是暴露的问题不可小觑,说具体一点,就是涉嫌违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高唐是中国的高唐,高唐的公民是中国的公民,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自由,可是,他们,高唐的一位机关工作人员、一位医生和一位教师因为在网上正常发贴而遭到逮捕和刑事拘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3位高唐发贴者却为正常表达自己的意见付出代价,他们被以“合法”的借口逮捕和刑事拘留,并被限制人身自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在高唐有关领导的授意下,高唐电视台“警方在线”节目连续5天播放了3人戴着手铐走进看守所、在拘留手续上签字、被审讯的画面。同时,县公安局副局长还发表了讲话。在电视解说词里,他们的名字变成了董某、王某、扈某,并说破获了“攻击县委、县政府”的“重大网络刑事犯罪团伙”。电视画面没有任何遮盖处理,3人“出事”的消息在整个高唐县广为流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事实上,高唐的3人因为在网络上正常发贴,就遭到冷酷的报复和无情的打击。
在主观上,这起事件存在打击报复的故意;在客观上,构成了打击报复的事实。所以,高唐对“侮辱”县委书记事件的处理涉嫌违宪。
制造这起事件的台前人物,是网络警察、刑事警察和检察官,他们都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的,他们对《宪法》和法律的熟悉程度肯定让我等自愧不如、望尘莫及。不幸的是,在权力的淫威下,他们全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所系,忘记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忘记了执法的公平和司法的正义,沦为十足的帮凶和附庸。这是他们的悲哀,更是《宪法》和法律的悲哀。如今下流黄色段子满天飞,歌星影星常常被诽谤,从来也不见那位英雄豪杰挺身而出,那个公安机关迅速出警,那个检察机关大动干戈,而3位公民仅仅是在网络正常发表了个人的见解,当地就立马启动国家机器,高唐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执法效率实在令人“佩服”之至。话说回来了,即使这件事3人真的诽谤了谁谁谁,那也应该由“受害者”向法院起诉,可是偏偏皇帝不急太监急,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越俎代庖迫不及待跳将出来,不知是自告奋勇一马当先讨领导欢心还是另有隐情?
制造这起事件的幕后人物,相信大家都能够猜得出。他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在高唐,只要他愿意,他可以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抛弃一切顾忌,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有人说公安机关厉害,其实公安机关不过是他手里的一杆小枪,只能唯他的马首是瞻;有人说检察机关牛B,其实检察机关不过是他胯下的座骑,必须服从他的号令。他是一个高高在上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于他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他大概是幻觉和笑话,他将自己划归特权的行列,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他是一个不可侵犯的人。在高唐,他的权威是不容挑战的,高唐的“领土”、“领空”以及媒体,都完全在他的权威的覆盖之下,他在高唐拥有“制陆权”、“制空权”、“制信息权”,高唐老百姓哪怕是一句话,一篇文章,一个举动,都不能对他有所冒犯。
历史上有过焚书坑儒、罢黜百家、乌台诗案、“车盖亭诗案”、文字狱,可以说,每一个禁锢思想和舆论的时代,都是历史上最黑暗的时代。每一个禁锢思想和舆论的地方,都是权力被滥用的重灾区。如今又蹦出一个个与时代发展、文明进步极不和谐的怪胎,他们(制造高唐事件的人们)不会不懂得“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道理,不会不懂得起码的法律法规,可是当个别当权者的权威被冒犯以后,还是采取了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的下策,还是公然站在《宪法》的对立面,实在让人扼腕叹息。高唐是高唐人民的,高唐的官员是为高唐人民服务的,高唐的现状,高唐百姓有权评判是非得失。这些涉嫌违宪的机关和个人,他们的进一步表现如何,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将如何彻底处理此事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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