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铁路电务段李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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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 22:47:38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说法园地 | 浏览 374 次 | 评论 0 条

 公平公正?向法律专家请教。
尊敬的法律专家阁下:
   您好!工作忙吧!我叫李开正,是湖北省襄樊市铁路电务段的一名职工,是个残疾人。我父亲李孟林是三九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是武汉铁路局襄樊铁路分局老战士协会会员。
   电视上说:“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所在。”可是我受到了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正对待,并且是终审,搞的我是泪流满面,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我向全国人大信访办和国家信访局都发过信件和相关资料,很长时间了,始终没有回复,我也给您发过信,向您请教公平公正是什么?不知收到了没有?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的一个民事案件,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曰开庭,2006年12月28日就作好了判决书,可是他们一直到2007年9月26日才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他们竞超期十个月才送到,不是违法又是什么!
   第二个就是他们胡言乱语,颠倒黑白。我因车祸在襄樊市康达医院输血600毫升,后来发现患上丙型肝炎,医书上说,丙型肝炎输血是主要传染途径。又查知:献血员陈勇、李素英的体检表无检查日期,无年龄,无相片,无住址,无献血证,无身分证号登记,无体检档案,是完完全全的三无产品。本案于2006年6月5日在襄樊市中级法院开庭,这些证据当庭交给了审判长周栋。审判长周栋在〔2006〕襄中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中说:“康达医院对李开正输血,符合相关医疗操作规犯。”这样的三无产品,究竞符合哪家子操作规犯,岂不是指鹿为马!
   第三个就是灭失当事人的证据。我向法庭出示新证据,有一个叫赖子强的病人,因病在康达医院接受了上述同一献血员李素英的血液340毫升,赖子强住院时也查出得了丙型肝炎,证据确凿,这难道是巧合吗?这个献血员李素英的血液肯定有问题,审判长周栋签字收到该证据,他是这样写的:“收到属实”。可是我在〔2006〕襄中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中怎么也找不到该证据,就象没有提交一样,该证据的确灭失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第33号》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你采纳也好,不采纳也好,总要写在裁判文书中吧。试问:法庭灭失证据为哪般?这是公正执法吗?
   请您给于回复,并指派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发信人:中国公民李开正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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