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流着中华热血的人
我同意邱先生现在的所有想法,因为国民党现在被阿扁打得迷迷糊,
台湾邱毅
邱毅,出于1956年5月,國民黨籍,台灣大學經濟學博士,美國康乃爾大學博士後研究。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教授,文化大學財務金融系教授,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法國巴 黎 商學院客座教授,澳洲梅鐸大學客座教授。
1、凤凰博友:邱先生有没有想过,自己想象中的大陆之政治环境大约和以往是不同的。大陆虽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也就是外界通常带有妖魔化色彩说的“一党制”。但是,大陆的政治氛围决不是那种面貌狰狞的“主旋律”,相反大陆政治氛围相当开放,言论也是相当自由。单凭能够这样和邱先生自由的网络沟通,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我认为“台湾人担心统一后失去现有的那些东西”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的。那么邱先生,台湾真正害怕统一之后失去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呢?能不能说得详细一点?
邱毅:大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成长,政治民主程度也有所提升,这是全球知识分子公认的事实,但在另一方面,台独的海内外人士却仍使用刻板印象宣传,极力丑化大陆形象。无可讳言的,台湾民众也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而在心理上出现「恐共症」,这种心理距离必须靠时间及耐性来消除,两岸交流循序渐进,自然水到渠成,若然操之过急,反而给予台独人士操作破坏空间,形成「欲速则不达」的遗憾,尤其台湾每年都有大型选举,选举结果决定主流民意走向,若然给台独政党找到「扣帽子」机会,反而对两岸交流前景横生变量。
―――――――――――――――――――――――――――――――――――――――
2、凤凰博友:邱先生,台湾目前能做的不是依本土去完成自己的民主,而是接受来自世界各地的认识。如果说台湾自己搞好了民主是自己的事,那么台湾搞不好的事,就应该用协调和国际交流来解决。目前,和大陆交流肯定不会对台湾不利,大陆影响力深厚,台湾不过是依据美国过去的帮助才有了今天的稳定。当然日本也是希望台湾能继续革命却要现实的龟缩在台湾本土上。日本和美国都和大陆交流,台湾应该不会拒绝与大陆交流吧
邱毅:「本土化」一词在台湾已经受到民进党的扭曲,变成其达到「台独建国」与「贪腐窃国」的策略工具,大陆网友若仍执着于此一缺乏正确意涵名词之讨论,就已掉进民进党所预设的陷阱内。
―――――――――――――――――――――――――――――――――――――――
3、凤凰博友:您好,在我心目中您的形象非常高大完美。我想请问你,台湾民众知道大陆提出的一国两制吗?您怎么看待一国两制?请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回复为盼。
邱毅:大陆应该在两岸前景上提出另外的名词,因为台湾与大陆和平共处,对台湾的利益较港澳更大,因为台湾每年有1/3左右的中央总预算是使用在与大陆对抗之上,一旦台独势力被消灭,两岸和平到来,台湾使用在国防、外交的4、5千亿预算将可释放出来用在民生建设与福利上。
―――――――――――――――――――――――――――――――――――――――
4、凤凰博友:
(1)陈水扁在我看来是世界上最烂的领导人,可在台湾还竟有支持者,请问怎么会选上他?支持者获得了什么利益?他给台湾创造了什么?
(2)国民党执政以来处处受民进党打压,主要是国民党的理智性太强。请问国民党中没人意识到过于理性、与流氓讲理是没有意义的吗?,他们继续理智下去,2008年大选国民党能胜选吗?
邱毅:陈水扁在正常的政治民主环境里,绝无可能被选为总统,但台湾内部的民粹气氛太强,尤其民进党擅长以「扣红帽子」方式来操弄选举,过去大陆领导人不了解选举奥妙,反成为陈水扁「最佳助选员」(在选举期间,大陆领导人骂陈水扁越凶,陈水扁在选举上越有利。)2008年大选国民党赢的机会很大,但必须慎防陈水扁使出「戒严」烂招,尤其不能让陈水扁找到「戒严」的借口,对付陈水扁只要集中打他「无能」与「贪腐」就会赢,讨论太多两岸议题,尤其是「一国两制」,反而成为陈水扁操作选举利多的工具。
abcdefeabcdefg
邱毅先生:您好!尽管民进党把台湾的经济搞得一团糟,但他们一旦竖起“台独”大旗,就博得许多台湾民众的支持,请问台湾民众为什么害怕与大陆统一而不害怕战争??大陆与台湾要在什么时候才能谈统一?
2007-12-27 21:55:58
2007-12-27 22:13:04
实事实理
制度和规定的瑕疵在那里,应如何解决,瑕疵造成的问题应当谁来负责
关于特别费的制度和有关的规定的制定者(机关)应当在这场大争论中起主要作用。因为它理应对自己的“产品”负责;而且也只有它有权对这个制度和规定作出补充和修改以及解释,而且以公文发布,方能生效。可是,在这场大争论中,似乎各方都把它忘记了,只顾讲各自的道理这是很大的缺陷。但是,他自己站出来了。媒体报道:去年11月17日,许璋瑶在会议中表示:1952年主计处建立“特别费制度”;1982年开始,特别费开始有一半要单据、一半不要单据的作法,因此造成现在的争议。到12月31日中央社更进一步报道:新制度明年将实行。以及许璋瑶指出,特别费全部检据核销,也就是先支出、再拨款,这是多年来的重大变革,新制度可避免大家用“异色眼光”看待这些首长;等等。似乎新制度已经成型。可是,今年将尽,也未见新制度颁布和执行的报道,不知原因何在。但可以肯定主计处是特别费制度和规定的制定者。
此外,涉及特别费的各机关中的会计们则是制度和规定的执行者,领款的人们则是遵行者。公务员们对机关会计是很尊重的。只要说是“会计制度规定的”,大家都遵照执行。把这些关系讲清楚,各方在问题中有什么责任也就容易讲清楚。
现将上述对领据核销的特别费的观点及分歧是分列于下:
实质补贴说:称领据核销的特别费是“实质补贴”,是因为在财务程序上领据核销就执行完成。没有剩余问题,钱如何用,自己决定,会计也无须来过问。实质上和补贴一样,所以视为实质补贴。
公款公用说:特别费应当用于公务,所以领据核销的财务程序是错误的。
实质补贴说:这个财务程序并不违反已公布的有关特别费使用的行政规定。会计说,这个程序是依照惯例,也就是,从1982年规定特别费的半数可以改为领据核销时起,直到现在,领据核销的财务程序都是这样简单的。没有人提出这样做是违反有关规定中哪一条或哪一句话。
公款公用说:如果这个程序不违反有关特别费使用的规定,那就是规定有瑕疵。应当在领据核销的规定后面加上“领出后,仍应用于公务支出,余款缴回。”并且在现行的财务程序的后面加上“检查款项领出后的使用情况,确定有无剩余”,使公款用于公务支出。
实质补贴说:有关规定是有瑕疵。这个实质上是发放补贴的程序,虽然不违反有关规定,但规定中也没有正面的规定。这种“隐性的”肯定,容易引起不理解和争议。这是瑕疵。应当在规定的领据核销后面补充一句:“由领出者安排使用,多不退,少不补”。把话说明白,补充了显性的肯定,就没有争议了。这样做是补充现行规定和财务程序。如果“加上用于公务支出,余款缴回”的文字,就不是补充,而是彻底改变原意了。
公款公用说:1982年将规定修改为两个一半,应当是都用于公务支出。所以加上“用于公务支出,余款缴回”的文字是正名,是保持原意。
实质补贴说:1982年的修改,显性地提出考虑“不能提出原始凭证的公务支出”,但是如仅为此,只需在“原始凭证核销” 的文字中加上“不能取得原始凭证是可用之处证明替代”即可,无需提出不可超过1/2;因为这种情况并不多。更无须提出“领据核销”。
但是在修改的规定中提出了二者,就衍生出签了领据就领钱。钱数,不问你将如何用,将要用多少,每月都是最大的合法数字,即特别费总额的1/2。领钱的同时,也就全部核销,没有余款问题,等等,都是为“实质补贴”“量身订做”的,支持了实现“实质补贴”的财务规定。
而且,在1982年,按照这延续二十多年的财务程序,执行颁布修改的规定,其结果必然是几千人都得到了实质补贴。如果这不是规定制定者的意图,他岂不要急忙采取措施将补贴改为公务支出。但此情况持续二十多年未改,可见“实质补贴”至少是得到规定制定者的默许,也是不违法规的。
不过,特别费有争议的这一半是公款公用好,还是实质补贴好,这是以后修改规定的事。它与1982年制定者的意图都是可以讨论的题目;但与目前的争论无关。目前的“法律是非”只能以当前的有关特别费的行政规定为依据。任何人的见解不能替代它。任何人也不能按自己的见解行事。
2007-12-27 23:03:02
实事实理
对检察官在特别费问题中的执法的分析及建议
这也需将特别费一分为二来看。
对于特别费凭证核销的部分,检察官的工作是有成绩,有功的。抓住了不少“假发票”,对反贪污起了打狮、打虎吓猴的作用,是受到正直的人们的普遍地支持的。但希望能做到对假发票见到就抓,不分蓝绿,不放过任何人,以在人民中树立威信。
但对特别费领据核销部分,检察官从侦讯到起诉的过程几乎处处不妥。
据“中央社”报道,检方起诉书指出,马英九自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以领据领取的特别费1023万多元新台币,但“相关账户”总支出,至多只有349万多元是特别费支出,意即有674万多元“根本未支出”。2004年1月至2006年7月以领据领得的特别费为506万多元,至多只有63万多元是特别费支出,有443万多元未支出,总计马英九在市长任内未支出的特别费(不须单据部分)为1117.6227万元,均应视为贪污所得。这是起诉书的核心部分。
由于这段核心陈述讲的罗嗦了,将其概括为:马英九“自1998年12月至2006年7月”以领据领取共1529万元,“相关帐户”总支出中特别费支出共412万多元,所以总计马英九“在市长任内”未支出的特别费为1117.6227万元,应视为贪污所得。文字简明后,问题就暴露了。
马英九是12月底才卸任的。显然“自1998年12月至2006年7月”不等于他“在市长任内”。所以1117.6227万元只是马英九“自1998年12月至2006年7月”的,而不是他“在市长任内”的,未支出的特别费;也不能说是贪污所得,因为后面还有5个月任期未完,发生的情况未考虑在内,下结论过早,是断章取义,不妥。这一段前言不搭后语的陈述,连带着全部起诉书,只能作废。
错了就重来,把统计期延长到12月底是否弥补这个失误呢?可以,只有延长到任期底,才符合“在市长任内”。但是马英九在11月份宣布先后捐出公益捐款1500万余元,差不多覆盖了他上任以来领取的特别费的全部。这就不需要计算也可知道这个帐户的公务支出肯定大于存入的特别费。即使根据“检察官的规定”,马英九也没有贪污。起诉书写不成了。
检查官当然知道马英九的捐款。据媒体报道他曾说过马英九的捐款是在案发后,不能算公务支出。但是这个“案发”两字是不妥的。也许检察官也知道这是错误的,因此,在起诉书中写道“马英九于案发后捐款1160万元,检察官因而请求法院审酌此犯罪后的态度予以从轻量刑。”从侧面否定了这捐款,并表示宽大。检察官大概是以8月份谢欣霓检举马英九来界定“案发”,所以并以此为由将特别费的统计截止于7月份,从而避免了正面否定11月份马英九捐款可能引起的争论。
“案发”时,应是指案生成后被发觉时。目前的“案”是指马英九“在市长任内”所具领的特别费“在市长任内”没有全用于公务支出,在卸任后根据“检察官的规定”界定为贪污。这是“案”方才生成。8月份,“案”还未生成,怎能说是“案发”。11月份的捐款很明明白白地是他“在市长任内”的公益支出,否定它是不妥的。
如果还有些不理解,可以再设想一个案例。某职工要跳槽,和公司协商后,同意把手头任务完成后,于两个月后离职。但过几天有人指责他有借支款未请,侵占了公款。他冷静地说,我手头有发票未报,两个月内还会有一批公务支出。如果我到最后还未把借支结清,在我离职走出公司大门时来抓我好了。现在指责我早了一点。现实中当然不会有这样可笑的人。但这情况和从8月份起就算为“案发”是一样的。
去年11月24日应讯时,马英九说,他就任台北市长八年以来,总共捐出超过六千九百五十万元作公益,远超过汇入他户头的特别费。市府和他私人聘请的会计师的计算结果,也大致如此。可以说,他本来就要大量捐款,特别费来了,也一起捐出去了;但只不过添个小数。但检察官认为公务支出必须从“相关帐户”(即特别费存入的帐户)里支出,所以不承认这些捐款是从特别费支出的。于是,马英九就成为一个捐款迷。他宁可“贪污”特别费来补充个人家庭使用,也要捐出几倍于特别费的钱。他有两顶帽子,热心公益者和贪污犯。如果当年马英九每逢要捐款,就都从有特别费存入的“相关帐户”里出,然后把准备捐的钱存进这个帐户来补充。这样做,他的经济情况决不会有什么实质的变化,和现在完全一样。只是贪污犯的帽子戴不上了。而且,台湾这一年多来的马案“纷争”也就都没有了。
再设想一个案例,如果马英九在开始就请一位私人会计师,为他家所有收支记帐。会计师会在帐簿上设立一个特别费的科目,把所有收入的特别费和可以记为公务支出的的费用,包括捐款,都记入此科目,使检察官一看就知道特别费不但没有位置处的,而且大大的超支。这也可以为台湾在过去一年多中省很多事。对于会计师来说,这些收、支,进入哪个帐户或从哪个帐户取出,都无关紧要,记在账上,数值都是一样的。结论和第二个问题的一样:收入不论进入哪个口袋,支出不论从那个口袋里拿出来都是一样的。重要的是记在账上的数值和信息,不是那个钱在哪里。
2007-12-27 23:06:31
实事实理
对于以领据领取的特别费的检查与处理有更深层的不妥。
首先重复说一次;对这部分特别费具领的,符合有关规定,主计、审计部门认可,各机关会计普遍执行的财务程序,也可简称为“主计法定的财务程序”是:
首长在领据上签印,会计核销,并将这一半的特别费存入首长的私人帐户或支付现金;一旦核销就执行完毕,所以“没有剩余问题;会计也不去过问具领人如何使用;具领人自己决定如何使用。”
在马案中,检察官认为这部分特别费应当完全用于公务支出。所以,对已核销完毕的不能视为执行完毕。应当:
“1.检查领据领取的特别费总数和“相关账户”总支出,2.其未支出的特别费均应视为贪污所得,以贪污嫌疑起诉。” 以上简称为“检察官的法定财务程序”。也许没有文字的说明;但实际是这样做的,并写在起诉书上的。这个程序实际上就是在现行的财务程序的后面加上检察官的两条。
检察官的两条是与原财务程序衍生出的三点:“没有剩余问题;会计也不去过问具领人如何使用;具领人自己决定如何使用”完全相反,也就是彻底改变了原来的程序。
检察官认为这部分特别费应当完全用于公务支出的意见是可以考虑的;但只是“个人意见”,不能成为法规。应当提给有关特别费的规定的制定者,即主计处,建议他们采纳,修改现行法规,颁布执行。
检察官自己提出,自己执行,由于当前实施了25年的法规习惯相抵触,这是政出多门,易造成混乱。使人无所适从。
这两条也过于苛刻。现行的首长,每月一盖章,特别费就全额自动送来,要自己考虑把它全用在公务支出上。还要贴钱多用一些。以防检察官在检查时不承认部分项目为公务支出。一旦通过的公务支出少于收入的特别费,余款就被视为贪污所得,成为贪污犯。
再者,法不究以往,如果由主计处颁布,则以前的特别费使用还可以现规定成为实质补贴。不违法。现在检察官可以用其新规定追查一二十年,岂不使3万多人,人人自危。
暂先到此,欢迎指出错误,如看到请函heh08@sohu.com 告知一下。供参考任意使用。
2007-12-27 23:08:55
“台独的海内外人士却仍使用刻板印象宣传,极力丑化大陆形象。无可讳言的,台湾民众也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而在心理上出现「恐共症」,这种心理距离必须靠时间及耐性来消除,两岸交流循序渐进,自然水到渠成,”邱先生此话说得极对,但先生对“一国两制”还是不敢直面正视,而是“王顾左右而言他”,甚至说什么“大陆应该在两岸前景上提出另外的名词”。看来,无论是「恐共症」还是“提出另外的名词”的说法,该不是拒绝祖国统一的托词吧?也许对先生的期望值不可过高才好了。
2007-12-27 21:2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