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建东:什么是“重点人口”?
据说,某位著名法学家在“西山会议”发言后,被采取了“措施”,成为“重点人口!”
鄙人寡闻,只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有一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说的是关系全国或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重点治安保卫单位,这不为奇,现在出了一个“重点人口”,这不是说的单位说的是人了,具体地说,是指向谁呢?
网上搜了一下,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出公通字〔1998〕37号文件,名《重点人口管理规定》。我想到两个重要问题。
一、什么人可以列入“重点人口”?
1、上述文件第二条,重点人口的定义:“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第三条,关于重点人口管理的范围,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列为重点人口: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嫌疑如杀人、强奸等的列为第二类、第一类则是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2、又经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新时期公安派出所工作全书》第三卷第六章《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国家安***全情报信息的搜集范围,在境内而言,敌对组织、敌对分子破坏活动方面总计有13项,其中第五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 场,发表言论、写文章、著书立说,公开制造舆论,进行政治阴谋活动的人员及情况。”
3、又经查:《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决定》第二条,关于公安派出所对人口管理的法定职责──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要完善人口管理制度,加强登记和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人口基本情况,要及时发现、列管重点人口,掌握其现实表现,落实管理控制措施,防止漏管失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新时期公安派出所工作全书》第三卷第六章《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其中提到派出所国内安**全保卫的任务,要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控制。派出所民警要把经过调查核实,确有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活动嫌疑、尚不够立案侦查条件的人员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控制,其中包括:
A、非法、自发组织(刊物)骨干。
B、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员。
二、我接着想到的是,对“重点人口”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什么?
1、立案。
是指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对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发现和获得的有关隐蔽敌人活动的可疑人物的线索,需要进行侦查后才能弄清全部情况的,经报请上级批准后建立专案进行侦查的业务活动。关于立案侦察的对象包括:非法组织、非法刊物和顽固坚持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违法犯罪分子。这“立案”是“专案侦察”的开始。这“专案侦察”则是指国内安**全保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组织专门工作力量,运用各种侦察措施和谋略,对敌 视、破坏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组织、敌对分之,已经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人和事,进行的特殊调查工作。
2、关于破案与销案。
根据“新时期公安派出所工作全书”第548页,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后,应该适时结束侦察。通常有两种结果,一是破案,一是销案。要区分情况,可以全部破案,也可以局部破案和随时随破。至于销案,也称为撤销专案、停止侦察。
3、关于列管与撤管
公安部文件第五条规定: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由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逐人整理列管(列撤管)材料;填写《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报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审批。这指的是对一般危害社会治安嫌疑人的处理。
至于,对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由于性质不一般,其审批级别比一般的高,应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置疑“重点人口”管控论
1、2004年6月第一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并由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编、莫洪宪与林莉红主编的《百姓法律问答:如何在公安机关执法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书中,只教导百姓在公安机关一般执法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未能教导百姓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执法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宪法》第33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根本大法依据。公民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自应受到公安国**保部门的依法侦查和管控,只是这种侦查和管控的法律应该公开化,使之程序公开。至于“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言行,也是被管控的对象,这含义不明确。
该文件最妙的还有一条:“重点人口”为公安机关内**部用语,严禁对外使用。这不是法的闭塞吗?
(2007年6月12日)〔提供者:qiujiandong030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