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通信电缆该当何罪?昨日,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曾勇,认为其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而在以往的案例中,这一罪名很少出现。
今年4月11日下午4时左右,新都区联通手机用户的信号突然全部中断。几分钟后,联通公司机房检测到成都植物园到新都西北宾馆段的光纤通讯电缆断掉,维修人员查看后发现新都区三河菜市旁绕城高速涵洞内的光纤通讯电缆被人为盗损约50公分,电缆线的一头被烧断,另一头的光纤接头盒也被人敲烂。联通公司遂即报案。当晚8时,一名盗贼再度光临现场,被警方当场挡获。据犯罪嫌疑人曾勇交待,他和网友丁小华(目前在逃)原想盗割铜芯电缆去换点钱花,没想到光纤电缆里没有铜,正准备将线里的铝弄出来卖钱时就被抓了。据了解,此次光缆被破坏共造成新都区六个基站中断,时间长达2个小时,致使新都区上万联通CDMA、GSM手机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手机通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据新都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以前碰到类似的案子,一般以涉嫌盗窃罪批捕。但这次曾勇所偷电缆,是正在使用状态的通信设施,已涉嫌触犯《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由于电缆被盗,相关电信部门及时报了案,有通信中断的详细记录,以及与这些电缆相关的约上万用户受到影响的证明。这些都能证明电缆正在使用中。据介绍,一般的盗窃罪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标准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这两个罪名的区别,今天咨询了几位律师朋友,有律师朋友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通信设施的行为涉嫌构成的罪名有两个,分别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最低量刑标准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罪属于危害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犯罪行为,最低量刑标准为管制。
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通信设施的行为定性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如果盗窃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正式交付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因不涉及公共安全,如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应当按盗窃罪定性。而如果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包括已经投入使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如果价值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但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未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但价值数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价值数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同时又实际危害后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竞合犯,应当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