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邹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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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23:25:02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邹邹杂谈 | 浏览 15606 次 | 评论 21 条

/邹邹有理

   清朝魏源曾在《海国图志》中提出采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学习态度来抵抗西方侵略者,毕竟还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于是到了民国时期又演化成了“拿来主义”,自然糟粕和精华也有拿捏不准的时候,到了21世纪,好么,全盘接收!刚刚过了元旦,四川本地作家麦家就为自己创作的《暗算》(已改成同名电视剧)连连打了三场官司,不为别的,仅仅只为了一个署名权。而相提并论起来,我(邹邹有理)所要争取的权益与之大体相同,只不过人家是一部长篇大作,而我却仅仅是一篇千字多余的文章。一大一小都为了一个署名权,但都是为了捍卫我们作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当前人把拿来主义通通用在大事大非面前时,我们的厂家、商场,更甚至是“人民利益”的媒体竟然把别人的文章“全盘接收”,不署作者姓名,稍加改动,竟然成了自己的得意文章,气愤难平,从头说起。

   前几日,中央电视台CCTV5体育频道(现更名为奥运频道)在20071228在京举行新闻通气会时,原CCTV5体育频道主持人张斌的妻子胡紫薇大闹更名会,自爆与张斌婚姻走到尽头,因他另有新欢。当时混乱场面被一些媒体拍下之后于当天下午发到网上,成为当天娱乐的焦点,之后并没有文章对该事件进行详细的评述。20071229,我联系了一些自己熟悉的朋友和自己探到的消息,写出了一篇《胡紫薇:我没有给自己想过退路!》的文章,率先发到自己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bf79590100819v.html)(此时下午时间为:2007-12-29 16:23:20),之后又发到天涯论坛里的娱乐频道(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1049446.shtml)(此时时间为:200712291725),同时晚上分别发到新浪论坛(被删),搜狐论坛(http://club.yule.sohu.com/r-zz0220-327836-0-14-0.html)(此时时间为:20071229232119),并且都在各个文章的左上方署有自己的名字,我相信新华网的编辑应该能很仔细很清楚的看到,没有任何视力的障碍。

20071230在新华网辽宁频道率先发出了以自己命名的文章《胡紫薇:我没有给自己想过退路!》新鲜出炉。(现在该文章已经在新华网搜索不到)其他各大网站纷纷转载,转载最早的就是一个某某新闻社区(http://cache.baidu.com/c?word=%BA%FA%3B%D7%CF%DE%B1%3B%3A%3B%CE%D2%3B%C3%BB%3B%D3%D0%3B%B8%F8%3B%D7%D4%BC%BA%3B%CF%EB%B9%FD%3B%CD%CB%C2%B7&url=http%3A//www%2Egaozhou%2Ecc/hotnews/htm/guona/20071230/news%5F40%2Ehtm&p=8a7bde1485cc42e808e2977b5f52&user=baidu),其次就是中国网(http://news.china.com.cn/chinanet/07news/china.cgi?docid=15666625583538827055,2923815036993051234,0&server=192.168.9.114&port=5757),深圳新闻网(http://www.sznews.com/photo/content/2007-12/30/content_1756175_4.htm)(里面明确注明来自新华网辽宁频道),其他多个媒体的转载(http://news.baidu.com/ns?word=%BA%FA%D7%CF%DE%B1%3A%CE%D2%C3%BB%D3%D0%B8%F8%D7%D4%BC%BA%CF%EB%B9%FD%CD%CB%C2%B7+cont:4189127921&cl=1&tn=news&rn=30),更多不再一一列举。

作为权威的新华通讯社主办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新华网来说,想必不会出现转载文章不署作者名字的疏漏吧?这应该是还没有成为一个编辑的新手才出现的笑话,所以我怎么也想不通这样的事故偏偏会出现在我心目中无比神圣的新华网上!没过多久,再经过其他网站的改编竟然变成了《大闹央视主角胡紫薇自述:我没有给自己想过退路!》(http://news.67.com/files/2007/12/30/95692.shtml)。

不管是作者还是写手都会在自己写完的文章上署上自己的姓名,因为这是自己劳动的成果,没有哪个人愿意将自己的果实拱手让给别人,当然,有利益之分的除外。所以,新华网在没有经过我的允许之下,私自删去作者姓名,改由自己发表的行为,我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我只想要新华网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电视电影火了,盗版盛行了;商标著名,冒牌顶替了;署名权被侵犯了,媒体却成了大赢家了。

 链接:
  
  假冒署名问题
  
   假冒署名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二是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在第一种情况下,未经作者许可,构成署名权侵权。因为未经他人许可而公开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应影响了作者的署名决定权。当然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也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这种情况下属于法条竞合现象,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可按侵权了作者的署名权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况,按照上述分析,首先可以肯定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这就象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姓名权也是标志权)。但是否侵犯了署名权呢?就美术作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把“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作为侵权行为,有人就因此认为至少在美术作品上已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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