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9 18: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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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早该寿终正寝了
李万友
“同命不同价”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尤为突出,值得注意的是被指有违社会公平,遭人谴责,引发的争论不断,一直饱受诟病。有关“同命同价”的呼吁也屡见报端,但“同命同价”犹如涅磐般坚固,仍然没有在全国遍地开花。
如今,又见“同命不同价”!据报道,13年前,曾烈财一家从外地搬到了开远安家。去年,3岁的女儿不幸在一场车祸中死去。在女儿的赔偿问题上,曾烈财迷惑了:在城市住了13年,女儿还是只能按农村的生活水平来计算赔偿额。曾烈财获得2.7万余元的赔偿金,而律师为他估算的赔偿金为20万元。扣除了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各种费用,曾烈财拿到手的赔偿额所剩无几。
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生活了13年,仅因为户籍之差,赔偿金就大同小异,实在耐人寻味。农村人的命就那样贱吗?如此“同命不同价”让人如何接受得了?
事实上,“同命不同价”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产物。如果在与世隔绝的计划经济时代,“同命不同价”符号当时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是,时代变了,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搞市场经济近30年了,城乡之间交往频繁,联系密切,农村人远赴城镇务工,甚至生活定居,城镇居民也到农村度假、旅游和做生意等,显得其乐融融、仿佛不再有“隔阂”,一切是那样的和谐。但令人纳闷的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仍然出现了如此“落后”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在目前的户籍制度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最大的权威性,正是依据这样的“赔偿标准”才有了以上“同命不同价”的判决。事实上,“同命同价”早有先例,而且广西、四川、河南、安徽等多省市一改传统做法,专门对“同命不同价”进行了“修订”,施行“同命同价”。其实,如此“变通”不仅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悬空,而且也是给最高人民法院金玉良言的建议,更是对“同命不同价”的反对和质疑。这种有失公平、公正,违背法律精神的判决,无疑又要遭受众人谩骂。
当然,判决本无过错,而罪魁祸首仍然是二元户籍制度或者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法律的精神实质就是要保障人与人之间绝对的平等,而“同命不同价”既与这种精神相冲突,也有违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理念,早已不得人心,如网有所言,“生命是平等的,没有分别,难道农村人真的那么矮一截吗?那为什么提倡平等社会和谐社会呢?”“同样是一条人命,农村居民怎么赔偿那么少?这也叫平等吗?相差也太大了吧。”这不简单的口号,而是理性的呼吁!
“同命不同价”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一道困扰社会的难题。如何化解该难题,去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然而,至今我们仍然没有见到相关决定。需要说明的是,“同命不同价”早该寿终正寝了。我们常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人的身份作为赔偿标准,充满了不平等气息,但愿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不在以“身份定价”,施行统一的标准赔偿,撬动“同命不同价”的根基,从而告别“同命不同价”的时代,维护法律“公正”,充分彰显社会公平, 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