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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0 07:58:59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可以醒的植物人 | 浏览 882 次 | 评论 0 条

 华南虎照片事件,最终还是选择了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我想这是所有的人一开始都没有料到的事。最后,国家的所谓专业权威鉴定机构也自动放弃了极力挽回政府诚信和公信力流失的机会,把政府的诚信和公信力逼到了法律的公堂之上。

看似简简单单的两桩民事官司,其实质是一场真理和权力的较量,面对一张华南虎照片,我们不知道失去了什么和得到了什么?但这个事件绝对不是一面镜子,镜子它只能看到一面,如果要说是镜子的话,其实就是一个打碎了玻璃的镜框,在镜框的两面对立的人,都能够清清楚楚地看到对方的真实嘴脸。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政府专业的权威鉴定部门所表现出来的暧昧态度来看,人们不难估计这场官司的难度和艰苦,但这场官司也会像赖昌兴的官司一样,都对中国的法律是一个严格的检验。人们不对官司抱乐观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我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是能够让这次华南虎照片事件正本清源的,我相信我们的法官不会像有些人怀疑的那样,他们是有正义感、有良知和公正的。让我们期待着这场历史的审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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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  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光临

住所: 义乌市东苑特色工业小区

 

被告   关克,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陕西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

住所:西安市西关正街233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通过《南方都市报》和被告的博客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无中生有,诽谤原告侵犯周正龙著作权

1、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在陕西省镇坪发现了野生华南虎,其中一份重要证据就是镇坪县农民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华南虎照片在媒体刊出后,很多网友提出质疑。

2、2007年11月15日晚九时许,网友"攀枝花xydz"在色影无忌华南虎临时论坛里发帖称:"老虎是假的。我今天仔细看我家的一副挂在墙上的老虎画,除了耳朵不一样,哪里都是一样的,连老虎的纹路都是一样的。但我不知道怎么传图,我已经照下来了。"

         2007年11月16日上午,网友小鱼啵啵啵将他收到的图片发到了色影无忌论坛,《人肉引擎搜索结果,请看四川攀枝花朋友给我发的疑似老虎原图》。后经验证,该图片所照的"年画"是原告印制发行的《老虎卧瀑图》。

3、2007年11月16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就"年画"对被告关克采访时,被告向记者表示:他也看到了这张年画照片,但他认为这是一张PS得很可笑的假照片。之后,被告又对多家媒体表达同样观点。2007年12月25日,被告通过自己的博客发表《华南虎照片技术分析》一文,在文中被告称: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真实的,"年画以周正龙的照片为原型PS绘制而成(年画在新闻发布会公布照片后一个多月才出现)","利用年画为道具制作虎照根本不可能。"被告的言论被很多家媒体转载报道。

二、原告印制和发行"年画"已经取得授权

12001327,义乌市鑫龙彩印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签订租片合同书》,租用全景公司图片共四张,其中有老虎(卧)一张,取得了该图片的出版、发行权。2002年印制了涉案"年画"。

2200456,经义乌市鑫龙彩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协议,部分股东从义乌市鑫龙彩印有限公司分离出来,分立成立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即原告。在原告取得的资产中包括原公司注册商标和尚未售出的老虎"年画"。网友也正是因为"年画"上的商标,找出并确认原告为"年画"的发行者。

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是依法登记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印刷品印刷业务。被告作为陕西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对于本来就有争议的华南虎照片应当慎重发表言论。被告没有对原告的"年画"经过深入调查、谨慎评估就对媒体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影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的诽谤,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向法院起诉。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制止侵权所需费用应当由被告赔偿。一些网民受到被告言论的影响,认为原告剽窃周正龙的摄影作品或者利用华南虎照片进行炒作,因此多次攻击原告网站,造成原告网站多次被黑。同时一些媒体和网友也因此有一些猜测,怀疑原告经营状况和借此炒作。

五、被告的侵权结果发生在全国,贵院有管辖权

        被告接受采访虽然在陕西,但是其诽谤原告的言论是向记者表达的或者是通过网络传播的,其言论借助记者和网络已经传播到全国各地,其侵害的结果直接产生在全国各地,包括原告住所地义乌市。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受理。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

 

 

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  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骆光临住所: 义乌市东苑特色工业小区 

被告   周正龙,男,汉族,52岁,陕西省镇坪县文采村农民,野生华南虎拍摄者      

住所:陕西省镇坪县文采村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通过《新京报》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无中生有,诽谤原告侵犯其著作权

120071012,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在陕西省镇坪发现了野生华南虎,同时公布了被告拍摄的华南虎照片。华南虎照片在媒体刊出后,很多网友提出质疑。

220071115晚九时许,网友攀枝花xydz”在色影无忌华南虎临时论坛里发帖称:老虎是假的。我今天仔细看我家的一副挂在墙上的老虎画,除了耳朵不一样,哪里都是一样的,连老虎的纹路都是一样的。但我不知道怎么传图,我已经照下来了。20071116上午,网友小鱼啵啵啵将他收到的图片发到了色影无忌论坛,《人肉引擎搜索结果,请看四川攀枝花朋友给我发的疑似老虎原图》。后经验证,该图片所照的“年画”是原告印制发行的《老虎卧瀑图》。

320071117,《新京报》记者就“年画”对被告采访时,被告向记者表示:“是他们照着我的老虎画的”。2007122,被告在接受《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还表示:“浙江的这个企业快倒闭了,它就是想欺负我,他们觉得我这个农民好欺负”。被告又对多家媒体表达同样观点并向媒体表示已经向警方举报年画厂商“用年画栽赃陷害自己”。被告的言论被多家媒体报道和转载。 

二、原告印制“年画”有正当的版权来源

12001327,义乌市鑫龙彩印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签订租片合同书》,租用全景公司图片共四张,其中有老虎(卧)一张,取得了该图片的出版发行权。2002年印制了涉案“年画”。

2200456,经义乌市鑫龙彩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协议,部分股东从义乌市鑫龙彩印有限公司分离出来,分立成立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即原告。在原告取得的资产中包括原公司注册商标和尚未售出的老虎“年画”。网友也正是因为“年画”上的商标,找出并确认原告为“年画”的发行者。

 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是依法登记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印刷品印刷业务。被告诽谤原告剽窃其摄影作品并散布已经向警方报案的信息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影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的诽谤,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向法院起诉。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一些网民受到被告言论的影响,认为原告剽窃周正龙的摄影作品并认为原告利用“华南虎照片”进行炒作,因此多次攻击原告网站,造成原告网站多次被黑。同时一些媒体和网友也因此有一些猜测,怀疑原告经营状况和借此炒作。 

五、被告的侵权结果发生在全国,贵院有管辖权被告接受采访虽然在陕西,但是其诽谤原告的言论是向媒体记者表达的,其言论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已经传播到全国各地,其侵害的结果直接产生在全国各地,包括原告住所地义乌市。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28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受理。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此致义乌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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