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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维权,爱情欠条岂能不兑现? (原创作品,转载必须征得作者同意) “康××欠翟××,从4月1日开始到老死为止,欠真爱一份,只要(翟)××需要帮助,康将尽力去做,为履行承诺欠翟××钱共计2万元,康努力每月支付500元,到完为止。”2008年1月8日上午,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让翟某手持的“爱情欠条”变成废纸。此前,26岁的女子翟某,手持前男友康某写下的“爱情欠条”,状告康某损害了自己的贞操权、健康权、名誉权,并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巩义法庭认为“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驳回了翟某的诉讼请求(2008年1月9日大河网新闻)。 白纸黑字的欠条都不予支持,法律还能支持什么?弱女子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法院的判决就显得有失公允! 同居在城市人眼里算不得什么,但是在农村人眼里就视为同居双方对婚姻的认同,以共同居住的方式向大家宣告他们幸福的决定。所以在农村至今还有没领结婚证的“鞭炮夫妻”、“喜宴夫妻”、“同居夫妻”。2006年12月9日,翟某和比自己小1岁的男子康某认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过起了同居的生活,这在当地人眼里都会认定这是事实婚姻。 是事实婚姻就应该负起婚姻的责任,但是康某虽然把翟某介绍给他的同事朋友,也承认他们相处的非常幸福,并且准备在2007年5月1日结婚,就因为和翟某分别了几天,便移情别恋。2007年4月1日,康某突然向翟某提出分手,同年4月18日,就和另外一名女子领取了结婚证书。康某这种始乱终弃、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农村人眼里就可以视为重婚。尽管高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样的规定让康某这样的小人钻了法律的漏洞,但是当地农民的看法不会因不知道的司法解释而改变,对翟某被抛弃的事情一定有所非议。翟某一边和翟某同居,一边向其他女子暗送秋波;这边以爱情欠条买断,那边随即与其他女人领证结婚,这种丧失道德的做法,当然严重损害了翟某的贞操权、健康权、名誉权,会给翟某造成终生的痛苦,翟某索取适当的赔偿理所应当。 抛弃这种法理上的争论不说,白纸黑字,爱情欠条的真伪无可辩驳,争议的就是欠条写出的背景。康某说欠条是翟某到他公司闹事,他怕同事笑话,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按翟某的口述写了这样的欠条。新闻没有报道康某是否出具了翟某胁迫的证据或证人,但是法庭调查证实,在康某为翟某立下“爱情欠条”的当天,就在一家银行里用翟某的身份证,为其办理了一张开户存折。我们可以这样推理一下,即便是翟某胁迫了翟某,但是到银行开户已经离开了公司,况且银行是特定的公共场所,有完善的监控设施,如果康某不是自愿,在银行不开户任由翟某吵闹或是表示一下“危机”的情势,银行绝对不会袖手旁观。报警系统一响,公安机关闻警必出,翟某的“胁迫”自然会画上句号。但是康某毕竟是在银行顺利地为翟某开了户,说明他是自愿写下欠条,来救赎自己当时良心上的不安!即便是时过境迁,康某忘记了翟某奉献的贞操,往返于豫鲁两省照护他生活起居的辛劳,也应该为自己的写欠条的行为来买单,怎好意思说什么受胁迫,说什么不自愿?! 抛开这些推理不说,我只想问一问康某:“请摸着良心说一说,当你享用翟某的女体盛宴时是否想过对她负责?你能负起多大的责任?将心比心,如果翟某这样对待你,你会怎么想?你的亲友被别的男人这么对待,你会怎么想?翟某经常往返于豫鲁两省照护你的生活起居,难道不需要金钱吗?” 以牙还牙是对待小人的最好办法。对待康某这样丧失道德和良知的人,翟某也不应该讲究什么仁义道德。康某可以反悔写欠条的行为,翟某就可以反悔献贞操的做法。既然贞操不是自愿献出的,康某的性行为当然是对翟某的性侵犯!翟某可以搜集康某的毛发、精液或其他物品,告他最初被强奸,为了名誉不得不有委身下嫁的想法,谁知道被始乱终弃,因此要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让这个可耻的小人,为他的风流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退一步说,即使案件不能胜诉,也要搞得康某臭不可闻!让他的心灵得到震撼,让他再对其他女子下手的时候,也要有所顾忌!也等于为其他女子的贞操保护增加一点安全提示!

李新月3186
职业媒体人,某中文网站签约作家,《知音》、《女友》杂志特约撰稿人;腾讯网、环球网、新民网、大河网等多家网站特约或签约评论员。被凤凰网评为2009年论坛“十大金牌写手”。原创文章均已注明,约稿请联系lixinyue18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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