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4 00:04:04
五大荒唐铸成天下第一奇案 作家披露惠州奇案内幕之三 文/易孑草 初次接触惠州奇案,是很难让人相信天底下会发生如此的荒唐事,但看了最高检察院《方圆法治》、《南方都市报》等报刊的报道,不得不让人感到震惊,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假案,竟然长期得不到纠正,这其中的关键原因,并不是做假案的骗子如何高明,也不是案情如何复杂,而仅仅是因为有人执意枉法。把案外人的财产执意判给另一案外人,在当今法制社会,竟然能出现如此怪事,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我想就是不去追究案件本身的真相与否,就是看一看最牛法院的审案判案做法,就会发出如此“天问”:这样的法院能够依法匡扶正义主持公道吗? 一是在缺少必备的程序要件,随意处置案外人财产。证据显示,“假案”办理卷宗中,没有开庭、调解笔录、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签名,也沒有被告新鸿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调解书所称新鸿基公司所有的土地权证或购地协议等起码材料,就凭二份伪造的借还款协议和调解协议书,制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待他人大宗财产如此草率,本来就不可思议,还真能让两个牢改犯做一假案,就把案外人的土地给判给另一案外人了,又何止是荒唐! 二是按不同需要炮制一号多文,如此枉法太嚣张。炮制一号多文,却怎么都说明判案执行的法官已经直接参与其中,要执意给假案披上合法外衣。就是这“一个裁定,三个版本”,惠州中院变戏法似的,把案外人赵仪的土地过户给了另一个案外人罗城通。显然,不是办案的“草率”,而是有意的“图谋”。 三是强制执行和解,无视法律规范。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不能强制执行。但在本案中结二连三的下达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显然法官用权不当。 四是朝判夕改不合法,指鹿为马真荒唐。在假案事实查明,理应执行撤销以前的错误判决。执行局在其改正原错误裁定书生效不到一天,惠州中院马上又予以否定,并向国土局下达暂缓执行通知函。据赵仪反映,是法院将罗城通列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惠阳法院的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由于撤销了《执行和解协议》,就会撤销315号裁定;撤销了裁定,就会撤销国土证;所以罗成通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推定逻辑是荒谬的。 惠阳法院原审法官说:中院院长签字要求我院对301号判决提起再审,在恵阳区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时,惠州中院院长李文指示中院纪检、监察室的人,调查处理要求改正错案的相关法官是否与赵仪有“勾结”。在李文院长的高压下,惠阳法院在开庭不到一个月以(2006) 恵阳法再字第4号判决, 以法院连事实实体不敢表述,以不能受理赵仪的起诉为由驳回了赵仪的起诉。可以看出,在李文眼中,案子在审之前,就有了结果。开庭审案,只是为假案披上合法外衣。 五是能让正在审理的案子过了时效,背后隐情费思量。赵仪多次向惠州市人大常委反映情况,2006年11月惠州市人大某付主任感觉此案的严重性,在赵仪所报的材料上批示,来信反映的情况非常严重,请依法严肃办理。另一人大副主任也批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1)惠中法98号民事调解书利用职权提起再审。法院在2006年11月20日决定立案再审。之后,又开庭两次,庭审情况与他反映的情况完全一样。一年多来两级法院同一法律事实开了六次庭都是一样,对方均没有举出任何证明土地权属和借款事实证据来。李文接到人大批示后,虽然象征性地开了两次庭,但在审理九个月后于7月16日做出驳回再审的荒唐裁定,而驳回的理由却是申诉过了时效!同时,赵仪曾依法向省高院上诉,中级法院居然不向省高院移卷,并将省高院立案庭转下来的上诉材料没收,明确告之赵仪本案不许上诉!
五大荒唐铸成天下第一奇案
作家披露惠州奇案内幕之三
文/易孑草
初次接触惠州奇案,是很难让人相信天底下会发生如此的荒唐事,但看了最高检察院《方圆法治》、《南方都市报》等报刊的报道,不得不让人感到震惊,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假案,竟然长期得不到纠正,这其中的关键原因,并不是做假案的骗子如何高明,也不是案情如何复杂,而仅仅是因为有人执意枉法。把案外人的财产执意判给另一案外人,在当今法制社会,竟然能出现如此怪事,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我想就是不去追究案件本身的真相与否,就是看一看最牛法院的审案判案做法,就会发出如此“天问”:这样的法院能够依法匡扶正义主持公道吗?
一是在缺少必备的程序要件,随意处置案外人财产。证据显示,“假案”办理卷宗中,没有开庭、调解笔录、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签名,也沒有被告新鸿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调解书所称新鸿基公司所有的土地权证或购地协议等起码材料,就凭二份伪造的借还款协议和调解协议书,制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待他人大宗财产如此草率,本来就不可思议,还真能让两个牢改犯做一假案,就把案外人的土地给判给另一案外人了,又何止是荒唐!
二是按不同需要炮制一号多文,如此枉法太嚣张。炮制一号多文,却怎么都说明判案执行的法官已经直接参与其中,要执意给假案披上合法外衣。就是这“一个裁定,三个版本”,惠州中院变戏法似的,把案外人赵仪的土地过户给了另一个案外人罗城通。显然,不是办案的“草率”,而是有意的“图谋”。
三是强制执行和解,无视法律规范。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不能强制执行。但在本案中结二连三的下达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显然法官用权不当。
四是朝判夕改不合法,指鹿为马真荒唐。在假案事实查明,理应执行撤销以前的错误判决。执行局在其改正原错误裁定书生效不到一天,惠州中院马上又予以否定,并向国土局下达暂缓执行通知函。据赵仪反映,是法院将罗城通列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惠阳法院的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由于撤销了《执行和解协议》,就会撤销315号裁定;撤销了裁定,就会撤销国土证;所以罗成通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推定逻辑是荒谬的。
惠阳法院原审法官说:中院院长签字要求我院对301号判决提起再审,在恵阳区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时,惠州中院院长李文指示中院纪检、监察室的人,调查处理要求改正错案的相关法官是否与赵仪有“勾结”。在李文院长的高压下,惠阳法院在开庭不到一个月以(2006) 恵阳法再字第4号判决, 以法院连事实实体不敢表述,以不能受理赵仪的起诉为由驳回了赵仪的起诉。可以看出,在李文眼中,案子在审之前,就有了结果。开庭审案,只是为假案披上合法外衣。
五是能让正在审理的案子过了时效,背后隐情费思量。赵仪多次向惠州市人大常委反映情况,2006年11月惠州市人大某付主任感觉此案的严重性,在赵仪所报的材料上批示,来信反映的情况非常严重,请依法严肃办理。另一人大副主任也批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1)惠中法98号民事调解书利用职权提起再审。法院在2006年11月20日决定立案再审。之后,又开庭两次,庭审情况与他反映的情况完全一样。一年多来两级法院同一法律事实开了六次庭都是一样,对方均没有举出任何证明土地权属和借款事实证据来。李文接到人大批示后,虽然象征性地开了两次庭,但在审理九个月后于7月16日做出驳回再审的荒唐裁定,而驳回的理由却是申诉过了时效!同时,赵仪曾依法向省高院上诉,中级法院居然不向省高院移卷,并将省高院立案庭转下来的上诉材料没收,明确告之赵仪本案不许上诉!
易孑草
易孑草,作家、诗人、情感分析和文化批评者,新浪名博。发表文学作品500 余篇首,公开出版文学专著多部。博文被百家纸媒及数千家网站转载。 本博客作品均为原创,转载需得经过本人同意.歌词作品,谢绝转载.盗用必究.QQ:1062029180,电子邮件:greatman_1014 @ 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