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實錄,一週一次說官司。今天要說的兩起官司,一起是房地產買賣官司,一起是4000萬遺產的爭奪官司。不用多說,房地產買賣官司肯定發生在内地,現如今内地最流行最時髦的官司就是房地產買賣官司,那是此起彼落源源而來滔滔不絕,面積縮水設計變更合同違約,等等等等。也是不用多說,那4000萬爭產官司,肯定發生在香港,香港濶人多,爭產官司自然也就多,千萬以上的爭產官司,每年都要發生一二起。先來説近年來内地頻頻發生的房地產買賣官司,今天說的是北京的一位業主,狀告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
2000年,中國武警北京總隊醫院的周潁及其家人看中了位於通州區梨園鎮的中澤園小區。2000年10月,周穎向小區的開發商北京中澤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訂購了一套樓房,並繳納訂房保證金3000元。在隨後3個月的時間裏,因爲工作忙,周穎委託婆母辦理了商品房買賣的所有手續。按照契約約定,原本應該2001年6月拿到的房産證,直到2002年6月7日,中澤公司才將房屋産權證交到周穎手中。耗費多年積蓄購買的樓房,房産證延誤了近一年才拿到手中。爲了討一個說法,2003年8月6日,周穎以違約爲由將中澤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起訴到通州區人民法院。原告認爲,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中第六條的規定,“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契約後6個月內持本契約及相關證件共同到北京通州區房地産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産權屬證件。”而事實是,直到一年後,2002年6月7日,被告才將房産證交給原告構成違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方辯稱,原告訴狀中關於“産權證延遲辦理是由於被告人違約造成的”,與事實不符。實際上,是原告延誤了辦理産權證所需委託書和身份證明書的提交時間,被告並無違約行爲。
法庭的辯論圍繞著“原告何時交齊了證明文件”以及“如何確定違約賠償金額”來進行。本案中,周潁如何利用新頒布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維權對於房地產案件相當有借鑑意義。如果您也遇到過此類官司,或者您對此類案件有甚麼看法,歡迎您給我們留言。
本期節目將於2月2日在鳳凰衛視資訊台播出。
关于"原告何時交齊了證明文件"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如果原告能提供相关证据于法庭证明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已经提交齐全的证据,原告就有可能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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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简历表中没有表明他受过法学教育,更没有表明他有法官的资格。然而通过人大的选举他却成了最高院的院长,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资格的规定吧,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有人可能就说了,最高院院长由大人选举,当然不用符合以上条件了。确实法官法也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而第十二条则接着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条是说院长、副院长也应当具有法官资格或者具备法官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具有法官资格或者具备法官条件才能作为候选人,由人大选举为院长。 现在我们来看看王胜俊能否当选最高院长吧,首先他不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也不是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他更没有从事法律工作。所以他不具备法官条件。当然他更不具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他是违反法官法规定的任命,应该按照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的规定由全国人大撤销对他的任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固然要依法撤销,如何符合法律的规定当然也得让老百姓清楚地知道呀。不知法庭实录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