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正义网》报道,一对相爱并同居的青年男女,纠集当地10余名无业人员携带凶器,流窜于周围7县区,采取暴力手段,频频作案,抢劫现金、出租车等价值27万余元,其中致二人死亡。这对青年男女落入法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1月23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两人死刑。随后,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对“同居男女”在得知双双被判处极刑后,为讨一个合法夫妻的“名份”,竟然在被羁押的看守所提出了一个惊人、罕见的“请求”——在被执行死刑前,批准他们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并举行婚礼。而这一要求却让当地的司法人员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一对犯下死罪的情侣,为实现“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的愿意,在临刑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这确实给司法人员出了一个大难题,不知司法机关该如何来答复他们。
法律是否允许被判处死刑的人结婚?带着这样的疑问,我查阅了《婚姻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结婚条件及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已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男女,则禁止结婚。
单从《婚姻法》规定来看,这对情侣符合结婚条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不是因为犯罪被抓了,他们就可以自由地结婚,成为一对合法夫妻。
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同时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婚姻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属于政治权利范畴。那么,在死刑犯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下,在司法机关执行死刑前是否还享有结婚的权利呢?
我以为,姻姻权(或结婚权)是一项依附于人身和生命的特定权利,当一个人死亡后,婚姻权利自然丧失。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后,在死刑执行前,从法律上来看,其生命权已经被剥夺了。没有了生命权,与人身和生命有关的婚姻权,也就自然被剥夺了。从法理上来说,显然是不允许死刑犯结婚的。
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这对情侣被关在看守所,已经没有了人身自由。由于他们不可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即使司法机关同意的话,也会因为无法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而办不了登记。
我分析,司法机关不会同意这对情侣的结婚请求。但我以为,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禁止死刑犯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针对这对情侣的特殊情形,司法机关和婚姻登记部门是不是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他们一个“临终关怀”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赞成,从人道主人出发
中国是礼仪厚道之邦有多少千古绝唱的婚恋,何不把这队绝恋做为几百年后的‘聊斋’132
中国的法官快给这二位一次"临终苟合”的机会吧。
不妨也让这二位来个刑场婚礼!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爱情永远是对的
他们杀人这么狠还有什么婚礼可言
为什么不行,死刑犯也是人,他还没死为什么要剥夺他的结婚权
但是从受害人的角度想呢?谁来可怜他们?
结婚不等于不死。杀了人,要偿命。老祖宗又没有说杀了人,不能结婚。 再说了,从法律条文看,也没有反对的理由。
结婚怕不妥当。万一结婚当晚,那女的怀孕了,死刑就执行不了了。我国刑法对怀孕妇女是不能执行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