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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8 11:24:13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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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富士康招工广告
 
日前,笔者在整理报刊,发现2011年7月17日《南国早报》第二版上有一则招工广告,是有名的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的招工广告。 wu.>'v?y  
浏览整个信息,不愧是个大企业,各方条件是很不错的,怪不得吸引了许多求职者。但本人对招工信息上面的一些条件设计有些遗憾,主要是对企业提出的试用期比较长有不同的看法。 I_Omv{&u  
我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A,)PZL9i  
一般说来,试用期设置长,对企业而言,是有好处的,带来不利和难受的是求职者,企业更有低工资用工之嫌。我们看到现在富士康的试用期长达六个月,用足了劳动法允许的上线,而且没有注明签订合同的期限,此项规则是不透明的。难道说富士康和求职者签订的合同都是三年以上的吗?如果不是,里面的潜台词是很多的。应聘者一但签订了合同,心里和身体负担可想而知啊! iHT=ROL  
为了众多无比艰难的求职者,希望企业招工不要再用这种隐性的招工方法了,非常脆弱的求职者的心灵是不能承受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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