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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4 00:25:49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法制评论 | 浏览 6316 次 | 评论 13 条

据2月3日中国经济网报道,近日,网上流传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名女艺人艳照,有多名香港网民因此被捕,罪名是“发布淫秽物品”。香港警务处刑事及保安处处长李家超时表示,无论是发布此类照片,还是在互联网上转载照片均属违法。

如果此次艺人艳照最后被裁定为淫亵照片,则传播照片的网民就触犯了最高可判监3年及罚款100万元的“发布淫亵物品”罪。

    对于下载和浏览相关照片的香港网民来说,则没有法律上的担忧。但如果你是内地网民,则浏览这些照片也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就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在网上浏览色情图片也违法?

   带着这个疑问,我查阅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查到禁止性规定。后来,我查找了一些规章,看到了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中有禁止性规定。

   该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该条第六项规定,就是公安机关查处网民浏览黄色网页的依据。

    该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了这个新闻后,使我想起了前些年延安一对小夫妻在家看黄碟,被公安人员破门而入收缴影碟机事件。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由于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最后以公安机关赔礼道歉而了结。这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公权力侵犯个人私生活空间的案件。

  为何法律法规规章能允许他人在家看黄碟,公安机关却禁止在网上看色情图片(或影片)呢?这一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个人在家观看黄碟,具有隐密性,也没有传播,个人在网上观看,也同样具有这些特点,为何后者要予以禁止呢?

在家观看也好,在网上观看也好,只要不是聚众,且没有传播,就属于个人隐私,谈不上对社会有什么危害性。

   游览观看色情图(影)片,按普通人的道德观,会认为这是情趣低下,但这个低下的情趣,毕竟属于道德问题,只要他人没有去传播,对社会也就没有危害性。一个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道德行为,不应以法律来解决,公权力也不应当干涉,更不应该进行行政处罚。

   我个人认为,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游阅色情图(影)片作禁止性规定情形下,部门规章更不宜作如此规定。

   在对待色情物品的问题上,我们应当向香港学习,只处罚制造者和传播者,不应处罚观看者。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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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8-02-27 05:05:44 PM]

    如果照片是造假,应当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可是如此艳照,不应当让那些所谓艺人们暴光吗?认真的说,那些艺人应当反思自己的生活,如此的糜烂就对吗?要我说,那些所谓的受害者是自作自受___活该!就应当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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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8-03-04 07:43:09 PM]

    我觉得:不管是明星也好,冠希也好,还是传播者,或者观看着,都没有什么错,一切都是自然发生的,阿娇玩玩,冠希拍拍,知情者传传,网友看看,都很正常,不正常的是那些伪君子和卫道士的小题大做,希望大家看过之后一笑置之,继续支持相关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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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8-03-04 07:43:28 PM]

    我觉得:不管是明星也好,冠希也好,还是传播者,或者观看着,都没有什么错,一切都是自然发生的,阿娇玩玩,冠希拍拍,知情者传传,网友看看,都很正常,不正常的是那些伪君子和卫道士的小题大做,希望大家看过之后一笑置之,继续支持相关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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