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与媒体的传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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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事件中淫照是如何传播的?如何引人注意的?如何被炒作的?炒作的用意何在?窃以为媒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艳照门”事件中媒体对报道对象的不尊重及伤害。娱乐新闻报道陷入怪圈,常以报料艺人生活为能事,而忽略了对艺人从事的艺术事业的报道。娱记们不辞辛,或苦乔装打扮卧底跟踪,或置办装备守株待兔的窃听偷窥,或不顾脸面的摸爬滚打在明星的下体寻找异物,或忍着恶臭在垃圾堆里寻找明星用过的避孕套!这种对明星私生活的关注娱记,有时会引起刚入道急于出名的艺人的热心回应,积极主动的向媒体报料,对自己的绯闻进行炒作,因为炒作的需要,有时拉人垫背,其他艺人成在为自己成功“垫脚石”的同时,也成了人们眼中的“臭狗屎”!娱记失德,媒体失责,为了吸引眼球,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较高的广告效益,什么内容都敢刊登!“艳照门”事件中,警方项目组在1月30日已掌握超过30个淫照“贴图者”(即上载相片人士)的IP地址,要求多间网络供货商、网站及讨论区管理公司交出用户数据,但是网上还是大量流出新的淫照。越传越多的淫照是警方的失控,还是媒体的放纵?媒体在吸引读者眼球的同时,是否考虑过对报道对象的情感伤害?
“艳照门”事件中媒体引导读者对事实进行判断。淫照出现后很多媒体以显著位置进行报道,并配发了相关的新闻、图片对读者进行“细致的解释”和“热情的引导”。诸如“艳照门”事件刚一发生,就有媒体配发了“盘点坏小子陈冠希的十大绯闻女友”,“陈冠希一贯言行出位”等相关新闻并附图片。这类现象危害更为严重,不仅将对报道者产生严重影响,更极易对社会情绪推波助澜。引导读者对事实进行判断的问题有很多种表现,有的是娱记在写作过程中通过选取事实,以表达个人意图;有的是娱记在新闻中出现自己的评判与意见;有的是利用专家学者对事情评判,却不报道反面意见。不论那种方式都将影响读者对信息的准确获取,损伤读者与社会的权利。但是媒体在刊发时,却不履行自己的审查职责,而是有引导性,甚至是诱导读者向吸引眼球的方向联想。为了脱责,有的媒体甚至打出了“刊发此文,不代表本站(报)观点”的声明!
“艳照门”事件中媒体进行没有底线的炒做。大众媒体必须清楚自己受众的道德底线在哪里。不尊重大众的道德底线,抓住某个特殊的细节进行放大、或者无中生有地炒作,玩弄大众的情绪,吃亏的最终只能是媒体自己。媒体在“艳照门”事件中应该炒作的是对隐私制造者的惩罚,对传播者的打击,对观看者的引导,而不是抱着幸灾乐祸的心态,撩骚着读者的欲望,吸引更多的眼球,在炒作中大赚一把广告收入!要知道无底线的炒作,本身就有拖垮媒体自身的危险,比如香港《东周刊》封面刊登知名女星多年前遭强拍半裸照片和姜文为了拍摄《鬼子来了》前往靖国神社收集材料被媒体“曝光”的两个例子。前一个个案将媒体的低级庸俗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后一个则是媒体玩弄敏感问题,将一个公众人物别有用心地推上“炮烙之刑”。这种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将偶发事件经过处理,选择个别新闻要素放大成大事件、大新闻,以迎合社会上部分公众对一个行业或部门行为的不满情绪,是值得警惕的!
“艳照门”事件中媒体存在偏见、歧视与暴力。标榜人文关怀的媒体从来不愿意承认存不存在的偏见与歧视,但事实是存在的。这种偏见与歧视不是产生于媒体本身,而是社会的部分人群产生但最终被媒体放大了。比如对淫照主人公的偏袒和对传播者的斥责,就使本人想问问“艳照门”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老问题!再比如对道歉者的肯定和对支持道歉者的赞许,就使本人想问问娱乐圈真的是你抱我摸,你吸吸我舔的淫乱A片在真实上演吗,公众人物就以这种形象影响和引导公众吗?这样的公众人物不应该被公众抛弃吗?媒体偏见、歧视的出现,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远远超出了不尊重的程度,其后果往往引领他们万劫不复的深渊!他们错以为自己淫乱的行为仅仅因为两句道歉就可赚取读者廉价的“理解和同情”,从而更加放纵自己的行为,以至触发社会矛盾,引起社会的动荡!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前几天,不是已经有500多香港市民发起游行,到湾仔警察总部外递交请愿信,抗议警方处理该案时持双重标准吗?
不可否认,媒体对人们的影响是巨大的。人们通过媒体了解时事的变迁、社会的需要,从而也调整自己的价值追求,不断完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自我实现的需要奠定在社会需要的基础之上,把对自我的约束纳入社会需要的轨道上来。因此,在传播过程中,媒体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尺度,以保证最终传播意义的实现。
媒体要坚持真实、独立、广泛地报道。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1954年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一条就规定“尊重真理及尊重公众获得真实的权利,是新闻记者首要责任”。同时规定,“任何已发表的消息,发现有严重的错误时将尽最大努力予以更正”。“事实上,无论什么道德准则,对于报人,在任何条件下都要陈述事实”(媒体论理学案例与道德依据,第五版,华夏出版社,第54页)。
真实还要抵制新闻的炒做。美国编辑人协会1923年制订的《报业信条》中明确规定,“报纸的标题,应与代表的新闻内容相一致,不可稍为夸大失真”。标题制作尚且如此,对新闻内容的炒作更不被允许。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对新闻传播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新闻媒体切不可为了吸引眼球,制造轰动效应,对“爆炸性”的新闻不加审查,拿来用,更不可导演、制造新闻!
当然,新闻仅有真实是不够的,媒体还要让新闻独立地传播。独立看似简单,但真正要做到其实是很难的。在目前的新闻制作、传播的过程中,从业者不仅要克服来各方面的压力,还要克服商业利益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要对自身的私欲有足够的抵制。2002年8月香港《壹周刊》以自杀女影星遗照为封面,图中的尸体未经处理,面部有伤痕,遗体血迹斑斑,非常恐怖。据该刊时事高级记者透露,当时编辑人员觉得不妥,但在老板的压力下仍旧刊出。为了“比平常多卖3000册”,媒体全然不顾对死者和死者亲属造成的再度伤害。因此,新闻从业者需要在各种利益中保持职业性的独立,在传播过程中不能接受任何物质便利,更不能因为某方面的利益影响而改变新闻传播的独立性。
在真实、独立的基础上,媒体还要做到广泛报道。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第一条规定: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切不可象有的媒体对待“艳照门”事件一样,一味报道女星受辱,传播者可恨一样,人为地对信息进行过滤,压制不同声音的传播。应该给不同的意见、声音以相同的尊重,更全面的谴责明星的放纵,规范他们言行,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生活观念。
真实、独立、广泛的报道,最终构成公正,这就是新闻伦理力量的根基。
媒体要媒体要严格保护被报道者权益。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第三条规定:个人的名誉应予以尊重,有关个人私生活的消息与评论,可能损及个人名誉时,并非有助于公共利益,而仅仅是迎合公众好奇心理者,则不应该发表。如果对个人的名誉或道德人格提出指控时,应当给予答辩的机会。比如在香港的东周刊事件中,女影星的被虐裸照是由黑社会组织行使暴力拍得的,据某香港媒体业内人士透露,早在几年前就有人高价兜售该裸照;璩美凤的私生活光碟则是由其私人密友在璩的卧室偷置针孔摄像机所成。前者是触犯刑律的严重社会犯罪,后者是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当这些不良的消息来源向媒体兜售、提供信息时,以“社会正义代表”身份自居的媒体本应报警、协助警方严惩犯罪;然而事实上却以独家新闻、封面故事大肆渲染。值得注意的是,东周刊曾召开记者会发表声明称:收到女星被虐裸照后,在选择如实报道还是隐藏真相的问题上,编辑部经过一番反复讨论,最后还是决定选择前者。在“艳照门”事件中,淫照开始流传时,最先发现的应该是媒体,最先报案的也应该是媒体!但是媒体失声,任由淫照肆虐,最后还是由英皇娱乐集团已报警处理,在面对利益冲突中,传媒对专业角色的忠诚度之低可见一斑。
媒体要承担社会责任。应当承认媒体生存的竞争压力是巨大的,但解决生存的焦虑决不是淡化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专业角色责任感,单纯的为追求商业利益,将公众与社会利益扔置一边。除了保障国家安全外,媒体承担社会责任时不能假借道德的理由“对于社会伤风败俗,如奸淫掳掠的犯罪事实,着意描写,迎合低级趣味,煽动低级情感”,“艳照门”事件中,一些媒体刻意对隐私曝光的明星照片进行链接,进行对比,名为谴责,实为“醉翁之意不在酒”的进行刻意渲染!此类媒体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必定因读者的反对与同业的谴责,而最终被时代淘汰,被公众抛弃!
随着传媒产业化、市场化的进程日益加快,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媒体罔顾新闻道德、新闻伦理、社会责任的现象出现端倪,我们必须呼吁净化舆论环境,对一些媒体助纣为虐的行为决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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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星的艳照太多了,海了,有啥呀,存是炒做
看舒淇的多好,爱谁看都行,没啥吗,阿娇存是炒,臭表子
其实我感觉当事人都知道谁是源头,不可能是拍照用的所谓照相机遗失,问问陈冠希事情就会大白,可别是陈自己把这些照片放上去的,但这些照片的拥有者至少和陈关系不一般,特不一般,换我们自己假如也有自己的这些照片,谁才有可能把这些作品放上去!!!
我看这些艺人,不管是男的还是女的,是有意无意的利用媒体炒作自己。还假装“受害”。
人们的观念怎么了?难道真的无事可做,靠这个生存发展自己?无耻!!!
媒体是分两种,一种是苍蝇式的,它钻的地方都是脏臭之处,就是社会的八卦之源;另一种是看门狗式,政府让报则报,禁报则封,纯属政府的美化工具。
不要怨媒体苍蝇不叮没缝的蛋。
为什么没有人追问:为何要拍艳照?现在是“作贼”的没人谴责,公布作贼行为的犯法?!道德沦丧到如此地步!
瞎扯
既然做了要怕人知道,何必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