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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强书画艺术
我爱梅,更爱画梅,爱她凌风傲霜踏雪来,天生傲骨得毅刚。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章程

发表于 2008-02-20 14:1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是由书画艺术家自愿组织、通过捐赠书画作品,参与慈善活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

第二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体现艺术家的爱心和人文关怀为目的,团结和依靠书画界的志士仁人,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投身社会慈善事业,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慈善活动,为促进社会的的谐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的地址:北京市100069-6信箱(丰台区南大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的业务范围是收集书画艺术家或热心慈善事业人士自愿捐赠的艺术作品,开展义展、义拍、义卖活动,所募集的善款,主要用于困难群众的慈善救助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设院长一名(在书画院主持工作) ,常务副院长两名(在书画院主持工作),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首批成员为58人,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时增减。

第七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设院务管理委员会、艺术创作委员会、《名人翰墨》编辑部等,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和副院长组成。院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开展慈善活动计划;

(二)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决定修改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章程;

(四)决定吸纳或聘请住地副院长、艺术创作研究员、艺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任务:讨论和决定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活动安排及相关重大事宜。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由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成员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有关会议;

(二)代表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签署有关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单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成员是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三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正式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有权参加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成员会议,讨论研究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重大事宜;

(三)有权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了解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四)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正式成员可优先将自己作品在《名人翰墨》杂志上刊登发表并参与到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举行慈善书画作品的义展、义拍、义卖活动中。

第十四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成员的义务:

(一)有义务积极参加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每年每位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为慈善事业捐赠一幅以上的书画作品。

第十五条    在聘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驻地副院长、艺术创作研究员、艺术委员会委员,连续两年无会费或无作品捐赠者,将视为自动退院。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并予以解聘。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经费来源:

(一)企业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的收入;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慈善事业。

第十八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章程的修改,须经书画院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修改章程,须在书画院成员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书画院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慈善活动:

(二)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宣告解散。

第二十四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解散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解散后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首次成员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名人翰墨书画院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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