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铁路电务段李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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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呀!人的良知在哪里?

发表于 2008-02-21 16:48:40

可悲呀!人的良知在哪里?
    我叫李开正,是个残疾人,是弱势群体的一员,因为一个民事案,我受到了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正的待遇。因为一个民事案,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5曰开庭,2006年12月28日就作好了判决书,可是他们一直到2007年9月26日才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他们竞超期十个月才送到,不是违法又是什么!
    我因车祸在襄樊市康达医院输血600毫升,后来发现患上丙型肝炎,医书上说,丙型肝炎输血是主要传染途径。又查知:献血员陈勇、李素英的体检表无检查日期,无年龄,无相片,无住址,无献血证,无身分证号登记,无体检档案,是完完全全的三无产品。本案于2006年6月5日在襄樊市中级法院开庭,这些证据当庭交给了审判长周栋。审判长周栋在〔2006〕襄中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中说:“康达医院对李开正输血,符合相关医疗操作规犯。”这样的三无产品,究竞符合哪家子操作规犯,岂不是指鹿为马!
    第三个就是灭失当事人的证据。我向法庭出示新证据,有一个叫赖子强的病人,因病在康达医院接受了上述同一献血员李素英的血液340毫升,赖子强住院时也查出得了丙型肝炎,证据确凿,这难道是巧合吗?这个献血员李素英的血液肯定有问题,审判长周栋签字收到该证据,他是这样写的:“收到属实”。可是我在〔2006〕襄中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中怎么也找不到该证据,就象没有提交一样,该证据的确灭失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第33号》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试问:法庭灭失证据为哪般?这是公正执法吗?
    我把这些材料拍成照片,放在资料相册中,以为证据,供人们查看。我在博客上多次倾诉我的遭遇,并且用的是真实地址和姓名,天下这么多人,竞没有一个人为残疾人、为不公正仗义直言,就连一向以仗义直言的凤凰台也不说一句公道话,这是为什么,这不是人类的悲哀吗?可悲呀!人的良知在哪里?叫天天不应,唤地地不灵,眼泪呀,你就是流成了河,谁肯过问?社会的冷漠、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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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正(曾用名李开镇),男,汉族 ,1952年12月18日出生。祖籍河北省新乐县车固村。高中毕业。就职于湖北省襄樊市铁路电务段。其自学成才,诗词被多部书籍收录。其被中华诗词发展研究会评为“当代中华诗神”,被世界汉诗协会评为“世界汉诗优秀诗人”;被中华诗词文化艺术促进会评为“当代诗词楷模”等荣誉称号。论文《关于水利和电力的研讨》被世界文化艺术研究中心评为“国际优秀论文”。其著作有《神话故事作品集》,2002年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该书在中国国家图书馆和北京市图书馆均有收藏。 Email:XFLK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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