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佃水的博客
尊重健康与生命.

2008-02-22 17: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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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的案件,经广东省高法发回重审后,似乎已轰动了全国、惊动了法律界!
    在盗窃罪和不当得利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个是天上,一个是地狱,这差距简直是太大了。
    我并不是因有这么大的差距,才写这篇文章的,而是感到这件事还没有一个正确的方向,以后还很有可能有挫折。
    刑法采用的是主观标准。
    许霆在ATM机上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并远远超过了其原帐户的余额,潜逃一年之久。 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商业关系,所以,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这显然是一种恶意操作,是一种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虽然是在ATM机有故障的情况下。
    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盗窃吶?
    反方有人将此事和在柜台上发生进行了比较。
    如果帐户里仅有100多元钱,而在取款时,储蓄员却给了17.5 万元,即使潜逃,没有秘蜜窃取的行为,怎么能与盗窃联系在一起呐?而应按刑法第270条(非法占有罪)追纠其责任,所以类似这种情况不一定不够成犯罪。
    情况不同,结果就不一样。
    所以,许霆能不能够成盗窃罪,最主要的是看,当时他是否处在能够秘密窃取的条件(环境)里,白给钱(这里显然不是)又有谁不要?
    盗窃罪最主要的特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财富取得的前后均不希望被人查出,方法是不留做案证据可查,如莫生人做案,事后就不易被人发现。
    在ATM机上取款是有记录的,并切很有可能是在金融机够监视镜头的监视下。这一点,许霆是知道的。这种情况,令人有据可查,这怎么能叫盗窃吶?
    再就是,取款1000元,而给他的记录上只记取1元,而机内的记录又是如何记录的?这并不在他的掌控之中,机内如何记录在当时他是不知的。这样,他的行为就有可能根据机内正确的或错误的记录查出。这一点,许霆也是知道的,所以他逃了。
    逃不代表盗。既然是金融机构,钱就不可以乱放,不管是顾意还是过失。所以,金融机构的盗窃应当伴有硬件或软件上的破坏。
    到银行取款,主要是以事实为依据,自己有多少,就可以提多少。自己没有那么多钱,而取了那么多,说明他谎报了,是一种骗的行为。
    所以此处是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反诚信的诈骗行为,而应以诈骗罪追纠其刑事责任。
    他的潜逃只能说明,他对银行能够查清此事是明知的,事先用骗的方式取得,而不是盗窃。
    在此对被告略有同情,在不当得利不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如以诈骗罪辩护成功,我认为量刑可减,因为这件事银行有一定管理上的责任;前面判的过重是因为,受害对象是特定的金融系统(此处,法院是明显忠于法律的)。
    时间紧促,瑕疵难免,大浪淘沙,愿最后的判决能经受住考验!

                                              张佃水
                                                             20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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