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的案件,经广东省高法发回重审后,似乎已轰动了全国、惊动了法律界!
在盗窃罪和不当得利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个是天上,一个是地狱,这差距简直是太大了。
我并不是因有这么大的差距,才写这篇文章的,而是感到这件事还没有一个正确的方向,以后还很有可能有挫折。
刑法采用的是主观标准。
许霆在ATM机上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并远远超过了其原帐户的余额,潜逃一年之久。 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商业关系,所以,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这显然是一种恶意操作,是一种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虽然是在ATM机有故障的情况下。
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盗窃吶?
反方有人将此事和在柜台上发生进行了比较。
如果帐户里仅有100多元钱,而在取款时,储蓄员却给了17.5 万元,即使潜逃,没有秘蜜窃取的行为,怎么能与盗窃联系在一起呐?而应按刑法第270条(非法占有罪)追纠其责任,所以类似这种情况不一定不够成犯罪。
情况不同,结果就不一样。
所以,许霆能不能够成盗窃罪,最主要的是看,当时他是否处在能够秘密窃取的条件(环境)里,白给钱(这里显然不是)又有谁不要?
盗窃罪最主要的特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财富取得的前后均不希望被人查出,方法是不留做案证据可查,如莫生人做案,事后就不易被人发现。
在ATM机上取款是有记录的,并切很有可能是在金融机够监视镜头的监视下。这一点,许霆是知道的。这种情况,令人有据可查,这怎么能叫盗窃吶?
再就是,取款1000元,而给他的记录上只记取1元,而机内的记录又是如何记录的?这并不在他的掌控之中,机内如何记录在当时他是不知的。这样,他的行为就有可能根据机内正确的或错误的记录查出。这一点,许霆也是知道的,所以他逃了。
逃不代表盗。既然是金融机构,钱就不可以乱放,不管是顾意还是过失。所以,金融机构的盗窃应当伴有硬件或软件上的破坏。
到银行取款,主要是以事实为依据,自己有多少,就可以提多少。自己没有那么多钱,而取了那么多,说明他谎报了,是一种骗的行为。
所以此处是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反诚信的诈骗行为,而应以诈骗罪追纠其刑事责任。
他的潜逃只能说明,他对银行能够查清此事是明知的,事先用骗的方式取得,而不是盗窃。
在此对被告略有同情,在不当得利不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如以诈骗罪辩护成功,我认为量刑可减,因为这件事银行有一定管理上的责任;前面判的过重是因为,受害对象是特定的金融系统(此处,法院是明显忠于法律的)。
时间紧促,瑕疵难免,大浪淘沙,愿最后的判决能经受住考验!
张佃水
2008年2月22日.
中国网3月31日报道 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判决结果出来后,记者问许霆父亲许彩亮对于这个判决满不满意,许父回答说他还会上诉。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易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7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本文来源:中国网 ) 【资料更新】: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是其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174元,也不视为盗窃。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 对于许霆的辩护人提出的柜员机不是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审宣判了,其他人还有各种的不满。看得出来,法官是很努力的,并且也是对被告持有同情。